建立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原因?
(1)未成年人国家代位监护机制的适用对象。基于未成年人国家监护制度是作为家庭个体监护补充角色的定位以及目前我国的承受能力,只有科学选择适用对象才能实现建立未成年人国家代位监护机制的初衷。笔者认为,国家代位监护的对象应该是监护人客观上无法为其未成年子女提供健康成长所需要的最一般条件的未成年人,如父母双亡无其他合适法定监护人的,父母均被处以刑罚的,父母有严重不良行为影响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长的,父母虐待未成年子女达到某种严重程度等情况。 (2)未成年人国家代位监护机制的执行主体。执行主体可以包括村(居)委会、人民警察、人民法院、民政部门及各种儿童福利机构。村(居)委会熟悉监护关系当事人的各...全部
(1)未成年人国家代位监护机制的适用对象。基于未成年人国家监护制度是作为家庭个体监护补充角色的定位以及目前我国的承受能力,只有科学选择适用对象才能实现建立未成年人国家代位监护机制的初衷。笔者认为,国家代位监护的对象应该是监护人客观上无法为其未成年子女提供健康成长所需要的最一般条件的未成年人,如父母双亡无其他合适法定监护人的,父母均被处以刑罚的,父母有严重不良行为影响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长的,父母虐待未成年子女达到某种严重程度等情况。
(2)未成年人国家代位监护机制的执行主体。执行主体可以包括村(居)委会、人民警察、人民法院、民政部门及各种儿童福利机构。村(居)委会熟悉监护关系当事人的各种情况,便于监督检查和掌握了解监护行为和监护关系的变化情况;人民警察反映迅速并具有一定强制力和行政处罚权,便于及时制止和处理各种监护侵权的行为;人民法院作为法律裁判部门可以解决各种监护侵权及监护纠纷;民政部门及各种儿童福利机构可以代表国家提供监护保障或直接担任监护人承担监护职责。
(3)国家代位监护人的实现形式。
国家担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可以有多种实现形式:一是国家直接设立儿童福利机构承担监护职责,负责未成年人的饮食起居、教养教育;二是委托具有监护能力并愿意承担监护职责的社会成员进行监护,民政或其他部门对其监护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并承担相关监护费用,给付一定监护报酬;三是委托审查合格的民间组织承担监护职责,由民政或其他部门对其监护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并承担相关监护费用,给付一定监护报酬。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