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企业在年终结账审核时发现,自实
《税收征管法》第34条规定,税务机关征收税款时, 必须给纳税人开具完税凭证。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45条规定,完税凭证是指各种完 税证、缴款书、印花税票、扣(收)税凭证以及其他完税证明。
第46条规定,税务机关收到税款后,应当向纳税人开具完 税凭证。纳税人通过银行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委托银行开 具完税凭证。
在实现了财税库银税收收入电子缴税横向联网后,纳税人申 报缴纳的税款全部由银行进行划缴,从银行部门只取得电子缴税 付款凭证。
对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 〈财税库银税收收入电子缴库横向联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库〔2007〕50号)(以下简...全部
《税收征管法》第34条规定,税务机关征收税款时, 必须给纳税人开具完税凭证。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45条规定,完税凭证是指各种完 税证、缴款书、印花税票、扣(收)税凭证以及其他完税证明。
第46条规定,税务机关收到税款后,应当向纳税人开具完 税凭证。纳税人通过银行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委托银行开 具完税凭证。
在实现了财税库银税收收入电子缴税横向联网后,纳税人申 报缴纳的税款全部由银行进行划缴,从银行部门只取得电子缴税 付款凭证。
对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 〈财税库银税收收入电子缴库横向联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库〔2007〕50号)(以下简称财库〔2007〕50号)第13条 规定,电子缴税付款凭证,是由纳税人开户银行根据接收的电子 缴款书相关要素信息生成,从纳税人账户划缴税款资金的专用凭 证。
电子缴税付款凭证一式二联,第一联作付款银行记账凭证, 第二联交纳税人作付款回单,纳税人以此作为缴纳税款的会计核 算凭证。电子缴税付款凭证必须加盖银行转(收)讫章才有效。
因此,纳税人可以以划缴银行出具的电子缴税付款凭证作为 完税证明入账核算,或者作为已履行纳税义务后进行税务行政复 议及诉讼的法律依据。
如果因其他情况必须取得完税凭证,按照 财库〔2007〕50号文件第29条“税务机关按照纳税人的需要及 有关规定,依据税收征收管理系统中已入库电子缴款书信息,开 具完税凭证”的规定,纳税人可以持相应的电子缴税付款凭证, 到所属税务机关开具完税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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