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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和共同共有的区别

有谁知道帮忙下行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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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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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个问题不好回答,为什么呢?因为中国的物权法还没有正式出台。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随着城市化的发展、人口大量向城市集中、土地立体化利用的加剧而产生的一种特殊的所有权形态。物权法草案对此作了专章规定。
  我想从以下方面来谈谈自己的观点: 一、 所有权(ownership)是古代罗马私法中的一个极为重要的概念。  在罗马法中,所有权是物权(权利人直接行使于物上的权利,与债权相对应)中最重要也最完全的一种权利,具有绝对性、排他性、永续性三个特征,具体内容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置等四项权利。
  除所有权外,物权还包括役权、永佃权等权利。   随着社会的发展变迁,古罗马那种具有绝对性、排他性、永续性这三个特征和占有、使用、收益、处置等四项内容的所有权,早就不能妥善处理现实中的问题了。     目前,在法律上仍然采用所有权这个概念的以大陆法系的法国最为典型,法国民法典对所有权的定义是"以完全绝对的方式享有和处置物的权利,但法律或条例禁止的使用除外。
   特别要指出的是,所有权是一种物权概念。 二、根据《物权法草案》的观点: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包括三个组成部分:一是专有部分的所有权。  所谓专有部分,是指在构造上及使用上具有独立性,并且能够成为所有权客体的部分,如一栋住宅楼中的某一套房屋。
  二是共有权,指所有人依据法律、合同以及全体所有人之间的规约,对建筑物的基本构造部分、建筑物的共用部分、土地使用权及设施等共同享有的财产权利。三是成员权,当整栋建筑物或整个小区的全体所有人成立管理组织以便有效管理相关事务时,各个所有人即享有成员权,包括对重要管理事项的表决权、参与订立规约的权利、选举管理者的权利、解除管理者的权利、请求停止违反共同利益行为的权利等。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指根据使用功能,将一栋建筑物在结构上区分为由各个所有人独自使用的专用部分和由多个所有人共同使用的共用部分,每一所有人享有的对其专有部分的专有权和对共用部分的共有权的结合。
   上面的观点希望得到提问者共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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