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一般程序具体包括哪些步骤?
立案。①受案范围: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办 理行政案件的范围,包括以下几方面:第一,在监督管理中发现认为需要追究行政责任的(适用简易程序的除 外)。第二,公民、法院或者其他组织举报,经初步检 查,认为需要追究行政法律责任的。 第三,有关部门移 送并认为需要追究行政法律责任的。第四,同级政府或者上级部门交办的。第五,其他需要立案的。②立案条 件: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批准立案处理的案件,应当 具备以下四个条件:第一,有明确的行政相对人。 第二, 有违反质量技术鉴定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事实。第三,依据质量技术监督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有权进行 处理的。第四,属于本级部门管辖范围的。符合受案范 ...全部
立案。①受案范围: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办 理行政案件的范围,包括以下几方面:第一,在监督管理中发现认为需要追究行政责任的(适用简易程序的除 外)。第二,公民、法院或者其他组织举报,经初步检 查,认为需要追究行政法律责任的。
第三,有关部门移 送并认为需要追究行政法律责任的。第四,同级政府或者上级部门交办的。第五,其他需要立案的。②立案条 件: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批准立案处理的案件,应当 具备以下四个条件:第一,有明确的行政相对人。
第二, 有违反质量技术鉴定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事实。第三,依据质量技术监督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有权进行 处理的。第四,属于本级部门管辖范围的。符合受案范 围和立案条件的,由承办人员填写《立案审批表》,经批 准后该案件进人处理程序的下一个阶段。
调查取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案件中的证据,是 指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凡是能够直接或者间接地证明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存在或者不存在的所 有客观事实都是证据。证据的种类包括:书证。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图画表达一定的 思想,其内容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物品。
物证。物证是指能够以自己的存在或者外部形态、 质量、特征等,证明案件事实的物品。视听资料。视听资料是指那些用录音、录像等方 法记录下来的音响或者图像,或以电子计算机、电脑储存的数据和资料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包括录像带、 录音带、电视纪录、电影胶卷等。
证人证言。证人证言,是指与案件无直接利害关 系,但又了解案件真实情况的人就案件事实所作的陈述。行政相对人陈述。即当事人所作的关于案件事实 的陈述。调查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即行政执法人员为查 明案件有关事实而实地进行调查了解情况,勘察检测现场物品,并将勘察情况与过程进行详实记载的记录。
检验、检定或者鉴定结果。即由技术机构对一定 的课题进行检测、鉴别,并作出判定的书面材料。这是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最重要、最具特色的证据。在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在办理行政案件过程中, 为防止一定的证据受到人为毁灭或者隐匿、转移,有时需要采取有效的强制保护证据的措施。
这种有效的强制 保护证据的措施就是证据保全。审理。①案件的审理组织。案件调查结束,承 办人员应当将调查结果和有关证据材料提交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设立的审理组织进行审理。审理组织的主要职责有:第一,对证据进行审查。
鉴别,确定其证明力。 第二,案件进行准确的评价和定性。第三,对案件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作出正确决定。第四,对案件的处理 提出完整的建议。②对证据进行审查。对证据的审查是 案件审理组织的首要任务,也是审理活动的中心环节。
证据审查的主要要求是:第一,证据是否客观、真实,检测数据是否准确。第二,案件的事实是否都有相应的 证据予以证明。第三,证据是否与案件的事实存在联系, 各种证据之间是否相互印证。第四,证据的表现形式是 否符合法规要求,证据的收集是否符合法定程序,取证的方法和途径是否正当。
听证。听证是指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在办理 法定案件过程中听取行政相对人意见,收取反面证据的程序要求。案件审理组织经过审议后,应当将处理意见 告知行政相对人,进一步听取其陈述意见,允许其当庭 质证、辩论,以便于澄清事实、防止行政处罚中的主观 臆断。
决定。①决定的作出。案件经过审理组织审议 后,提出审理意见。报经主管领导审批后,案件承办人员根据行政首长的审核意见,分别不同情况制作行政处 罚决定书:第一,对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制作 行政处罚决定书;第二,对违法事实清楚,情节显著轻 微的,免予行政处罚;第三,对于查无实据的,不予处罚,案件予以撤销;第四,对需要由其他执法部门或者 行政主管部门进一步处理的,制作建议书;第五,对无 管辖权的案件,制作移送书。
②送达。送达是指质量技 术监督行政部门依照法定程序和方式将执法文书送交行政相对人的行为。送达的方式有直接送达、留置送达、 邮寄送达、委托送达、转交送达、公告送达等。执行。执行是指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依法将 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处理或者行政处罚决定,按照其内容和要求付诸实现的行为。
决定生效以后,相对人应当 自觉履行决定;相对人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结案。案件办理完毕,属于以下情况之一的, 应当填写审结审查表,办理结案手续:①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完毕的;②经人民法院判决或者裁定执行完毕的; ③免予行政处罚或者不予行政处罚的。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办理案件一般应当在3个月 内结案;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须报请上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批准,适当延长办理期限。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