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防烟、排烟、空气调节的强制条文有哪些?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KGB50045—1995K2005年版)第8。1。3条:一类高层建筑和建筑高度超过32m的二类高层建筑的下列部位应设排烟设施:
长度超过20m的内走道。
面积超过100m2,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房间。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1995)(2005年版)第8。2。2条:采用自然排烟的开窗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防烟楼梯间前室、消防电梯间室可开启外窗面积不应小于2。00m2,合用前室不应小于3。 00m2。
靠外墙的防烟楼梯间每五层内可开启外窗总面积之和不应小于2。00m2
长度不超过60m的内走道可开启外窗面积不应小于走道面积的...全部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KGB50045—1995K2005年版)第8。1。3条:一类高层建筑和建筑高度超过32m的二类高层建筑的下列部位应设排烟设施:
长度超过20m的内走道。
面积超过100m2,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房间。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1995)(2005年版)第8。2。2条:采用自然排烟的开窗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防烟楼梯间前室、消防电梯间室可开启外窗面积不应小于2。00m2,合用前室不应小于3。
00m2。
靠外墙的防烟楼梯间每五层内可开启外窗总面积之和不应小于2。00m2
长度不超过60m的内走道可开启外窗面积不应小于走道面积的2%。
需要排烟的房间可开启外窗面积不应小于该房间面积的2%。
净空高度小于12m的中庭可开启天窗或高侧窗的面积不应小于该中庭地面的5%。
《高层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1995K2005年版)第8。3。1条:下列部位应设置独立的机械加压送风的防烟设施:
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的防烟楼梯间、消防电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
采用自然排烟措施的防烟楼梯间,其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的前室。
封闭避难层(间)。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1995)(2005年版)第8。3。2条:高层建筑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合用前室和消防电梯间前室的机械加压送风量应由计算确定,当计算值和本表不一致时,应按两者中较大值确定。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KGB50045—1995)(2005年版)第8。3。3条:层数超过32层的高层建筑,其送风系统及送风量应分段设计。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1995)(2005年版)第8。
3。4条:剪刀楼梯间可合用一个风道,其风量应按两个楼梯间风量计算。送风口应分别设置。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45—1995X2005年版)第8。3。5条:封闭避难层(间)的机械加压送风量应按避难层净面积每平方米不小于30mVh计算。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1995)(2005年版)第8。3。6条:机械加压送风的防烟楼梯间和合用前室,宜分别独立设置送风系统,当必须共用一个系统时,应在通向合用前室的支风管上设置压差自动调节装置。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1995)(2005年版)第8。3_7条:机械加压送风机的全压,除计算最不利环管道压头损失外,尚应有余压。其余压值应符合下列要求:
防烟楼梯间为45-50Pa。
前室、合用前室、消防电梯间前室、封闭避难层(间)为25-30Pa。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1995)(2005年版)第8。4。4条:排烟口应设在顶棚上或靠近顶棚的墙面上,且与附近安全出口沿走道方向相邻边缘之间的最小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
50m。设在顶棚上的排烟口,距可燃构件或可燃物的距离不应小于1。00m。排烟口平时关闭,并应设置有手动和自动开启装置。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1995K2005年版)第8。
4。9条:排烟管道必须采用不燃材料制作,安装在吊顶内的排烟管道,其隔热层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制作,并应与可燃物保持不小于150mm的距离。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1995)(2005年版)第8。
5。1条:空气中含有易燃、易爆物质的房间,其送、排风系统应用相应的防爆型通风设备,当送风机设在单独隔开的通风机房内且送风干管上设有止回阀时,可采用普通型通风设备。其空气不应循环使用。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