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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职工独生子女费职工辽宁有新规定?

退休职工独生子女费职工辽宁有新规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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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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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三十二条取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城镇居民,享受下列待遇:   (一)从取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月起至子女14周岁止,每月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10元或者一次性奖励1500元;   (二)子女托幼费、医疗费,由其所在单位按照当地规定予以补贴;   (三)职工退休后,由其所在单位每月发给10元或者一次性发给2000元补助费。
       第三十三条取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农村村民,享受下列待遇:   (一)从取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月起至子女14周岁止,每月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10元或者一次性奖励1500元,或者给予相应待遇;   (二)在子女入学、就医、入托、招工、参军等方面给予照顾;   (三)优先列为家庭经济发展的重点扶持对象,在资金、技术、培训和信息服务等方面给予照顾;   (四)年老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后,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照顾。
       第三十四条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的支付,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有工作单位的城镇居民,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支付50%,仅一方有工作单位或者一方亡故的,由另一方所在单位全额支付;   (二)无工作单位的城镇居民和农村村民,由当地财政支付。
     取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生育第二个子女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不再发放,已领取的部分全部退回。   。

2018-0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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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2014年还没有新规定,如果有用请好评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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