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适用信用证欺诈例外的理论基础主要有几点?
对于适用信用证欺诈例外的理论基础,一般认为 有以下几点:第一,公共秩序保留原则。如果当事人选择适用的外国法或国际惯 例违反了本国的社会公共利益、法律的基本原则或公序良俗时,法院可 排除其适用。 制定UCP500的国际商会是民间组织,其制定从来未征得 各国立法机构的认可,司法机构在个案中适用该惯例是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尊重。作为国际惯例,UCP500不具有当然的规范性的法律效力, 其效力依赖于国内法的规定。 我国《民法通则》第150条规定:“依照本 章规定适角外国法律或者国际惯例的,不得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公共利益。”可见,在信用证欺诈问题上,我国排除适用UCP500是有 法可依的。我...全部
对于适用信用证欺诈例外的理论基础,一般认为 有以下几点:第一,公共秩序保留原则。如果当事人选择适用的外国法或国际惯 例违反了本国的社会公共利益、法律的基本原则或公序良俗时,法院可 排除其适用。
制定UCP500的国际商会是民间组织,其制定从来未征得 各国立法机构的认可,司法机构在个案中适用该惯例是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尊重。作为国际惯例,UCP500不具有当然的规范性的法律效力, 其效力依赖于国内法的规定。
我国《民法通则》第150条规定:“依照本 章规定适角外国法律或者国际惯例的,不得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公共利益。”可见,在信用证欺诈问题上,我国排除适用UCP500是有 法可依的。我国有个别案件的判决就是依“公共秩序保留”做出的,排除 UCP500的适用,即拒绝适用信用证独立原则。
第二,诚实信用原理。诚实信用原则,是各国民商法基本原则,同时 被中国学者誉为合同法帝王条款。诚信原则要求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 活动时,应当诚实守信、遵守诺言、实践成约、相互信任、相互协作,以善意的方式履行义务,不得滥用其权利或规避法定或约定义务。
诚信原则 是商业道德法律化的体现,其基本价值在于平衡民事主体之间的利益 关系,具有法律解释、法律补充和司法依据的功能。信用证欺诈中,受益人提交伪造、变造或带有欺诈性陈述的单据,明显违背诚信原则的要 求。
法律不应当保护欺诈。UCP是银行信用证业务的操作性指导规则。 当信用证交易中出现欺诈时,欺诈并不是信用证业务问题,不受UCP规 则调整。欺诈应当受国内刑法或者民法有关欺诈规定的调整。第三,“欺诈使得一切无效。
” (Fmudunmvelsali。)这是罗马法的一句 古老的格言。各国一致认为,基于维护社会公正及良好的商业道德的需要,在发生信用证欺诈的情况下,应对信用证独立抽象原则软化处理或排除适用。甚至有的学者认为“动摇信用证独立性原则的唯一理由就是 欺诈,欺诈使一切变得无效”。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