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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上,现实生活中,房屋买卖没成交是否会被收取中介费是需要根据具体案例而定的,有的时候,在与中介公司签订的合同中也会有具体的条款作为约束,我们可以以合同为依据,按照合同执行即可。
1、房产交易在没有网络工具之前,都是在房产中介进行交易,房产交易中介的费用标准五花八门,但是都不会超出指导价,就是政策规定的房屋出售总价的3%。 2、除了一刀切的定价外,还有根据房屋总价而定的中介费用标准。房屋总价的金额在100万以上的房产出售,缴纳总价的0.5%,房屋总价金额在10万元以下包含10万的,缴纳的总费用是房屋总价的2%,房屋总价金额在10万与100万之间包含100万的,缴纳的费用是房屋总价的1%. 3、中介费的缴纳额度是根据以上办法算出的中介费的总价,由一方缴纳,不是双方都需要缴纳,计算的办法例如:小红的房子以60万元的价格出售,所缴纳的中介费用就是100000乘以2%加上500000乘以1%,总费用就是1000元加上5000元,共计6000元。 买卖房屋中介费用是中介帮助交易顺利进行而进行服务收取的劳务费,但是没有一定的标准,势必会扰乱市场秩序,如果发现违章的操作,要积极举报,将不健康的交易劫杀在成长的幼苗里,也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得到有小利用。
全国各个地区不一样! 北京地区 房屋租赁,费用一般收取一个月的房租作为佣金,普通民窄大多数收取客户的,公寓收取房主的! 房屋买卖收费为卖方2%买方1%,但基本上有买房人缴纳3%的费用
你好!我是北京汇通百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二手房买卖/租赁/商业贷款/公积金贷款/抵押贷款 我们公司的居间服务费是按成交价的2.5%收取。前提是房主的净得,我们收取买方的成交价的2.5%。若买卖双方各出各的居间服务费,卖方出成交价的1%,买方出成交价的1.5%。
如果你说的情况属实,你应该不会输官司。具体情况可以通过QQ详细交流。
你们的合作可以分为两个阶段: 第一阶段:你们三方通过中介协议建立了合同关系,并顺利履行合同。但是,由于外因,而没有最终完成合同约定内容。现在的问题是,合同是否约定了终止条件,即上述情形是不是你们合同终止的条件。 第二阶段:你们买卖双方,借助第一阶段中介所为你们提供的信息而直接联系在一起,再次直接操作,完成了第一阶段所没有完成的内容。 这不,两个阶段连起来,不就是你们最初建立合同关系是想达到的预期目的吗!因此你们应当付费,因为客观上就是利用了中介为你们提供的服务信息。要不,你们怎样联系上的?
主要是契税+中介费: 1.契税:我们这儿名义上是1%,但是全退的 2.中介费:一般是1%,二般的可能还要贵点,0般的也有0.8%的 3.营业税:法理上不是买家付的,但买家签字盖章一定要付也没办法;5.5%,现在2年房免的,元旦起5年房免的 4.个税:法理上不是买家付的,但买家签字盖章一定要付也没办法;好象是差价的20%/总价的1%,现在退32%,元旦起5年唯一房免的 5.印花税:免的 6.土地增值税:免的
我就是中介,我来回答你,就我所在地深圳来说,我们一般是业主和客户各付各佣,分别为成交价的1.5%,如果需要我们帮忙按揭的话,还得收按揭手术费800块,当然。佣金一般都是可以打折的。9折左右。有时候由于卖的价格不能达到业主愿意付佣的价位,我们就只能收客户方的佣金。
他是按中介费3%给你收的钱,外加3000的过户费以及3000的代书费,这样算起来应该是43800元,他收你42100等于少收了你700元,正如楼上说的我们公司一般收2.5%的中介费,而且服务周到。 如果只有中介费和过户费,那么他们就是多收了。 您买房时需要交契税、土地出让金
多数合理,有些夹点私货,看你的眼力
理论上是从上下家各收取房价的0。5~1%作为中介费。 实际操作中一般是从下家收取房价的1%做为中介费,不从上家收取。 不过现在房市不好,你可以和中介讨价还价的,尽量争取少付一点。 除中介费外,你办理贷款以及房产证等都需要支付各种费用,有印花税,保险费等,加起来差不多是房价的1。5%左右。
中介服务费:你获得了完整的中介服务后,也就是完成了房产交易。实际操作通常是交易中心审核完,并受理你们的交易申请之后,你就该付了。
这要看与中介公司的居间合同如何签,一般情况下不成功是不收取中介费的!
楼上说得对!应该是的!
1.如果你办理的是委托公证的话,哪么这个房子已经不是你的了.中介不通过你就可以进行房屋买卖交易. 2.中介这种做法的目地只有一个赚取差价.也就是所谓的低买高卖.
在这里中介方是两种角色,一、在买卖合同中,中介方是属于中介方,你经过努力促使买卖合同成立,就可以收取中介费,不管合同是否履行,合同履行是双双当事人的事。二、在买卖合同中,中介方你同时有做保,是承担保证人的身份。如果合同不履行,作为保证人是要承担责任的。这两个角色是两个不同关系。
2011年6月17曰,于某通过某房产经纪公司介绍,将自己的一处房屋 卖给贺某,主方共同签订《房地产居间合同》,合同中约定:于某与贺某双 方确认并同意,该房屋售价为人民币30万元。由于某支付中介服务报酬3000元,在于某与贺某签订《房屋买卖确认书》后支付。当天,于某与贺某 又签订了戈房屋买卖确认书》,其中载明:于某愿以人民币30万元的价格将 该房屋出售给贺某,于某承诺在签订《房地产居间合同》后的20日内办理 该房屋的过户手续,交易中应支付的一切税费由各自承担。于某签订本确认 书后,应向某房产经纪公司支付中介服务报酬3000元。但在上述合同的履行 过程中,于某以涉案房屋办房权证所产生的契税应当由原告承担、其净到手 未满30万元为由,拒绝为买受人贺某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同时也以涉案房产 并未交易成功为由拒绝向某房产经纪公司支付中介报酬。某房产经纪公司因 此起诉至法院,要求判令于某支付中介服务报酬3000元。 只要中介公司促成房屋买卖合同成立的,无论房产交易是否成功,中介 公司都有权收取报酬。 居间合同也叫中介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约定一方为他方报告订约机会、 提供订约媒介等交易媒介服务,他方给付报酬的合同。《合同法》第四百二 十六条规定,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委托 人支付报酬是以居间人已为委托人提供了订约机会或经介绍完成了居间活动, 并促成了合同的成立为前提条件。所谓促成合同成立,是指合同合法、有效 的成立,如果所促成的合同属无效或可撤销的合同,不能视为促成合同成立, 居间人则不能请求支付报酬。 如果居间合同中对于居间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的不明确,根据 《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六条规定,委托人和居间人可以协议补充;如果仍然 达不成补充协议的,应当按照合同的有关条款,或者商业交易习惯来确定; 如果还是解决不了,可以根据居间人的劳务合理确定,所谓合理应考虑诸多 原因,如居间人所付出的时间、精力、物力、财力、人力以及居间事务的难 易程度等因素。因居间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 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居间人的报酬。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间活动的 费用,由居间人负担。 本案中,三方共同签订的《房地产居间合同》以及于某与贺某签订的 《房屋买卖确认书》均系签订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上述合同均合法有效,签订各方均应当按约履行。 因此某房产经纪公司作为居间方促成了被告与案外人贺某的房屋买卖合同成 立,于某应当按照约定向房产经纪公司支付报酬。法院经审理后依法判决于 某向房产经纪公司支付中介服务报酬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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