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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集资建房的房产证是有房改房标识的,房产局应该会取你和单位签的购房合同和评估报告的高值
这份协议违反了国务院关于房屋买卖的行政法规的规定,依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7条等规定,单位集资购房应纳入经济适用房的范畴。其购买对象及交易有严格的规定,本案中,双方的买卖协议违反了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因此此协议为无效协议。即维持原状,你拿钱(对方返还已付的房款,并按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基准利率支付利息。) ,对方得房。 要想合同有效,必须取得单位同意或默许。 根据我国有关房改的政策和行政法规,职工和单位是集资房的共有权人,而且是共同共有人,任何一方不经对方同意不得处分该房屋。当职工以市场价购买的住房,产权归个人所有,可以依法进入市场,按规定交纳有关税费后,收入归个人所有。职工以成本价购买的住房,产权归个人所有,一般住用5年后可以依法进入市场,在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所含土地收益和按规定交纳有关税费后(一般只需补充1%的地价即可上市交易),收入归个人所有。职工以标准价购买的住房,拥有部分产权,即占有权、使用权、有限的收益权和处分权,可以继承。产权比例按售房当年标准价占成本价的比重确定。职工以标准价购买的住房,一般住用5年后方可依法进入市场,在同等条件下,原售房单位有优先买有优先购买、租用权。售、租房收入在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所含土地收益和按规定交纳有关税费后,单位和个人按各自的产权比例进行分配。 另需注意的是,在购房之初您与单位签定的“集资房购买协议”中对相关问题的约定。
1、以前提的集资建房大多是指单位利用自己的土地,让员工集资建房,可能会有两证,也可能没有两证而只有使用权。 2、这两年经常提的集资建房是一种新的概念:简单来说就是由若干户人合伙起来搞开发,所花的钱只是开发的成本,没有房产商加的利润及期间费用的。价格就会低很多,大约会低20%-30%. 3、上述办法在法律上来说是可行的,但操作起来难度很大,目前极少有成功的例子。 4、这个问题较复杂,几句话说不清,有什么问题可以再问我。
你好! 在规定年限后交易的单位福利房可以过户,过户之后的房子当然属于新业主名下! 房屋的交易并非两个人一手交钱一手交房的简单的买卖. 因为牵涉到房屋产权的问题,所以必须要在房地产交易机构办理,否则就会引起产权纠纷的问题. 对此,房地产交易机构有一整套完整的规范,手续和协议以及公证的程序...... 如此重要的交易,请你务必到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交易机构[或房地产交易中心]去咨询办理.
税费的构成比较复杂,要根据交易房屋的性质而定。比如房改房、危改回迁房、经济适用房与其它商品房的税费构成是不一样的,一般来讲: 未满五年的: 营业税:成交价*5.5%(买方缴纳) 交易契税:二手房成交价*1%(买方缴纳)(现在调整低于90平的交纳1个点,高与90平小与140平交纳2个点) 印花税:二手房成交价*0.05%(买卖双方各缴纳) 交易费:6元/平方米(卖方缴纳) 证件工本费:80元(买方缴纳) 个人所得税:(成交价-当年购入价-装修费-契税-印花税....)*20% 140平米以下视为非普通住宅,140平米以上或单位产权房交易契税按4%缴 供你参考吧
集资房是改变住房建设由国家和单位统包的制度,实行政府、单位、个人三方面共同承担,通过筹集资金,建造的房屋。职工个人可按房价全额或部分出资、信贷、建材供应、税费等方面给予部分减免。集资所建住房的权属,按出资比例确定.个人按房价全额出资的,拥有全部产权,个人部分出资的,拥有部分产权。 集资建房有两种产权:一种是该房屋出售的价格高于当年的房改成本价。其产权界定为经济适用住房产权。另一种是低于当年的房改成本价格,其产权为房改成本价房。
你这个应该是合同发票更名,要是想安全,最主要的是把所有手续都更名到你名下,尤其是重新签署的合同,一定到房产局备案,不备案的都不安全,一房子两卖的,都是没在房产局备案的,只有合同没备案的房子是不受法律保护的,打官司只属于诈骗或者叫民事纠纷,房产部门根本不管,只要合同改你名字后,可以到房产局备案那就一切OK.否者天天提心吊胆。
1.集资房经济适用房有何区别? 2003-02-20 23:02:06 华商报 陕西德伦律师事务所李德军律师认为:集资房与经济适用房相比,既有相同点,又有不同点。其相同点主要表现在经济适用房享有的优惠政策集资房也完全享有,而且二者在供应对象上、建设标准方面也是一致的。其不同点主要是:1、产权性质不同:集资房与经济适用房的产权不同。集资房有两种产权:经济适用住房产权和房改房产权,即:如果职工按照房改政策购买了集资房的话,那么其产权性质属于房改房产权,但如果购买的价格高于当年的房改成本价,其产权性质则为经济适用住房产权。2、价格不同:由于集资建房单位与职工之间不存在买卖关系,而是集资合作建房关系,因此,集资建房不存在销售问题,职工可免交部分税费,所售价格只是建造房屋的价格,不包含利润;而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中包含3%的利润,即由房屋建造成本价格再加3%的利润构成。 2.市民购买集资房不受法律保护 金羊网 2004-12-27 00:20:17 律师看法: 广东伯方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房地产资深律师陈敏表示,现时法院并不受理由于集资房引起的纠纷,集资房的购买合同也是无效合同,集资房购买者的购房行为不受法律保护,所以市民不应该购买集资房。 陈敏还表示,在“龙怡苑事件”上,龙怡苑的违规建筑是政府监管的问题,但该问题与龙怡苑业主购房合同无效没有必然的、直接的因果关系。而且,购买集资房最大的危害还不是被拆建,而是业主的居住安全。陈敏表示,集资房是在逃避政府监管的情况下建成的,与整个建设过程都被政府监管的商品房有很大的不同,所以集资房的房屋质量是否合格是最让人担忧的。 3.集资房、房改房、经济适用房不适用商品房买卖纠纷司法解释 (2003-05-07 10:04:17) 【南京报业网消息】 将于6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只调整商品房买卖纠纷,而不调整其他的房屋买卖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有表示,我国目前存在着多种类型的房屋,有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政府组织建设的经济适用房、公房改制出售的房改房、单位集资房、个人所有的私有房等。经济适用房、房改房、集资房等房屋不能自由买卖,其交易要受到国家政策的调整。比如,需要补交土地出让金或者相当于土地出让金的价款或者居住一定年限后方可出售,而私有房屋的买卖与商品房买卖又有所不同。从房地产交易市场的实际情况来看,房屋买卖的主流为商品房买卖,而且人民法院受理的房屋买卖纠纷主要也是商品房买卖纠纷。同时,由于此类纠纷不仅关系到国家住房制度改革措施的推进,而且涉及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因此,新公布的司法解释将其调整的范围明确限定为商品房买卖行为,包括商品房预售和商品房现售。(据新华社北京5月6日电) (编辑 小羽)
你好: 单位的集资房没有产权的,只有使用权。 集资房是企事业单位为了解决内部职工的住房问题,以自己拥有的划拨的土地使用权和部分资金以及内部职工筹集的资金建成的房产。 建成以后以较低的价格转让给内部职工。 集资房不能在市场上自由转让。 集资房的产权以整体形式属于企事业单位,职工购买的仅是房产的使用权。 关于集资房的法律风险:集资房是企业财产的组成部分,企事业单位对集资房拥有处置权,可以将集资房作为抵押物向银行贷款,企业到期若不能归还银行贷款,银行可以通过法律程序变卖抵押物还贷款。所以购买集资房具有一定的法律风险。
集资房是改变住房建设由国家和单位统包的制度,而实行政府、单位、个人三方共同承担,通过筹集资金建造的房产。职工可以按照房价全额或者部分出资,同时国家在建材、税费方面予以减免,其产权按照出资比例确定:个人按照房价全额出资的,拥有该住房的全部产权;如果是部分出资的,仅拥有部分产权。
首先你所描述的确实是小产权的房子..而且将来是办理不了过户手续的..因为你们只有房屋所有权..但是没有土地使用权...像这样的情况国家是不允许买卖的...而且以后如果国家要征地..你们必须无偿无条件的归还土地..所以说存在风险``而且你如果想卖的话。 .客户一般都是不认可的。 .所以也不好卖..如果是打算一直自己住还可以。 .你明白吗。 .?
1.指标转让合同是一般民事合同,房产不受法律保护,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很难.形势会变坏的 2.房产证更改户主需税费是法定的,应当支付. 3.办手续手续又必须通过他的,既然是朋友,心平气和地谈,房价涨了给占补偿吧,以当时指标转让费用为基础谈,0.5-1倍等.
可以提取一次.但要贷款要有房产证,商业贷款.
你好! 没有规定。看单位原来土地的性质。有划拨的也有出让的。
从一开始就是个错误,你不该买别人单位的集资房,接着又错在交房时的补充协议上,现在再后悔已经晚了.
无论是赠予还是交易,所交税费差别不会太大,办赠予,手续繁索一些. 如果是办赠予: 1.要先评估(评估费),公证(费) 2.个人所得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文的规定,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如果你转让的不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那还是要交个人所得税,目前各地税务部门的做法是简易的核定征收。1-2%税率。 但按赠予方式有个大问题,就是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房地产交易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44号)如受赠人再次转让,那需以财产转让收入减除受赠、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适用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这个税额是相当高的.除非你以后不再卖。 3。契税、印花税和土地增值税。只要你发生了产权变更,契税都要交。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规定,对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的,契税税率暂统一下调到1\%。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4。其他该交的附加税。城建税和教育税附加。象你这种情况,5年以上,免营业税,也是不需要缴这两附加的。 如果是以交易方式: 1。手续较简便。交易金额自己掌握。 2。可以省去公证,评估。 3。营业税.按照《关于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74号))规定,个人将购买超过2年(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4。其余如个人所得税、契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和两附加税都大致相同。 费两者都一样,忽略不讲。 所以,办赠予和交易,主要的差别是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目前因为营业税优惠,你这套房子是不用缴的。那从个人所得税上筹划,当然是走交易更为优惠及实在些。
婚前你俩均符合当时成本价购集资房的条件,尽管房产证购房三年后办理,但作为你们,当时已经分别履行了购房的义务,产权归属其实已经发生转移分别属于你俩。单位现在的异议是没有道理的。 由于成本价购买集资房,单位多与购房职工签有协议,对产权、转让等作特别约定。如果你们没有违约,单位也应严格履约。协议中没有婚前婚后集资房的相关限制条款,单位应认定这种不违规不违约的既成事实。 严格说来,各自已经分别成交的房屋买卖,单位如果因为职工成婚成家要求补交市场差价,是一种反悔的表现,有违诚实守信原则,按照经济合同法属违约行为。
这个事可以的,问题不大
找律师吧。
自考有路:你好! 集资建房属于房改房,土地是划拨性质,江西省的房改房只有房产证,没有土地证(我也是江西省的),不影响业主行使房产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根据房改政策,如果要出售或者继承房改房,在过户过程中,房地产交易所会扣除房价的1%作为土地出让金,房产自动转为同商品房一样的私房。不用办理土地证。 你们现在去办理土地证,要交契税、出让金、地税、测绘费、登记费、土地增值税等,你还少写了一项:评估费。
1、订金不是首付,只是一种意向,如果你真的需要购买,可以转成首付。 2、“他们说五年后再办理产权移交,现在签个协议”,这种协议属于违法协议,因为房屋使用5年以后再卖的,可以不纳税或者少纳税,签订这种延期协议,属于偷税的手法一种,合同法中明确规定,违法合同不受法律保护,司法实践中这种协议是否有效,要看具体案例,有判合法的,也有判不合法的。所以签订这样的协议,有一定的风险。 3、按规定,现在已经不允许集资建房了,当然不排除走其他门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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