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车和国产车分辨
2006年根据《汽车产品外部标识管理办法》 的要求,国产车尾部必须加装中文标识【相关链接】 《汽车产品外部标识管理办法》 ○摘要 第五条 国产汽车在车身前部外表面的易见部位上应当至少装置一个能永久保持的商品商标。 第六条 国产乘用车、商用车、挂车在车身尾部显著位置J在保险杠之上的后部车身表面K上,应标注汽车生产企业名称、商品商标、车型名称等。如果标注商品图形商标,则应标注于车身尾部外表面的左右中间位置(车身尾部带备用轮胎架或车身后部左右开门的车辆除外)。 第七条 采用外购底盘的专用车应保留原底盘的商品商标、生产企业名称等,同时还应标注专用车生产企业的名称、商品商标、车型名称等信息。...全部
2006年根据《汽车产品外部标识管理办法》 的要求,国产车尾部必须加装中文标识【相关链接】 《汽车产品外部标识管理办法》 ○摘要 第五条 国产汽车在车身前部外表面的易见部位上应当至少装置一个能永久保持的商品商标。
第六条 国产乘用车、商用车、挂车在车身尾部显著位置J在保险杠之上的后部车身表面K上,应标注汽车生产企业名称、商品商标、车型名称等。如果标注商品图形商标,则应标注于车身尾部外表面的左右中间位置(车身尾部带备用轮胎架或车身后部左右开门的车辆除外)。
第七条 采用外购底盘的专用车应保留原底盘的商品商标、生产企业名称等,同时还应标注专用车生产企业的名称、商品商标、车型名称等信息。 第九条 汽车生产企业名称必须采用中文汉字标注。车长超过4.2m的车型,其中文汉字高度不得低于25mm,车长不超过4.2m的车型,其中文汉字高度不得低于20mm。
生产企业名称和商品文字商标必须采用同一材料标注。 第十七条 汽车生产企业应尽快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对《公告》内车型车身外部标识进行调整,2006年5月1日起《公告》内所有车型均须符合本办法要求,否则暂停有关车型《公告》。
○解析 从今年2月1日开始,申报《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新产品必须符合《办法》规定,否则将不给予上市通行证。各家汽车生产企业应尽快按照《办法》规定调整车型车身外部标识,必须在今年5月1日前完成“正容”,否则暂停有关车型出生证。
根据《办法》规定,汽车生产企业的合资双方如将各自中文汉字名称简称进行组合,或将各自注册的汉字商标进行组合标注的,可不再标注生产企业名称。这一规定主要是为了突出汽车合资企业的中方制造能力,增强中方平等对话的权利,防止中国汽车企业变相沦为默默无闻的组装厂,保证在合作中获得更多平等对话权。
(记者 高巍 文/摄)。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