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报案受理怎么报警和受理?
第八条道路交通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保护现场 并立即报警:(一〉造成人员死亡、受伤的;(二) 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当事人对事实或者成因有争议的,以 及虽然对事实或者成因无争议,但协商损害赔偿未达成协议的;(三) 机动车无号牌、无检验合格标志、无保险标志的;(四) 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毒害性、放射性、 腐蚀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品车辆的;(五) 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的;(六) 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七) 驾驶人有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嫌 疑的;(八) 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 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并具有前款第二项至第五项情形之一...全部
第八条道路交通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保护现场 并立即报警:(一〉造成人员死亡、受伤的;(二) 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当事人对事实或者成因有争议的,以 及虽然对事实或者成因无争议,但协商损害赔偿未达成协议的;(三) 机动车无号牌、无检验合格标志、无保险标志的;(四) 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毒害性、放射性、 腐蚀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品车辆的;(五) 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的;(六) 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七) 驾驶人有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嫌 疑的;(八) 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
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并具有前款第二项至第五项情形之一,车辆 可以移动的,当事人可以在报警后,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对现场拍照或者标划停车位置,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等候处理。第九条公路上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驾驶人必须在确保安全的 原则下,立即组织车上人员疏散到路外安全地点,避免发生次生事 故。
驾驶人已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或者受伤无法行动的,车上其他人 员应当自行组织疏散。第十条公安机关及其交通管理部门接到道路交通事故报警,应 当记录下列内容:(一) 报警方式、报警时间、报警人姓名、联系方式,电话报警 的,还应当记录报警电话;(二) 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时间、地点;(三) 人员伤亡情况;(四) 车辆类型、车辆牌号,是否载有危险物品、危险物品的种 类等;(五) 涉嫌交通肇事逃逸的,还应当询问并记录肇事车辆的车 型、颜色、特征及其逃逸方向、逃逸驾驶人的体貌特征等有关情况。
报警人不报姓名的,应当记录在案。报警人不愿意公开姓名的, 应当为其保密。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