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贪污罪、受贿罪的处罚作了哪些修改?
《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规定了贪污罪的刑罚。第三百八 十六条规定,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第三 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刑法修正案(九)》对《刑法》原第三百八十三条,即关于贪污罪、受贿罪的处罚作了 三处重要修改:一是修改了贪污受贿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取消了 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对贪污受贿犯罪定罪量刑的具体数额标准, 采用数额加情节的标准,同时增加了罚金刑。 二是进一步明确了对贪污受贿犯罪从轻、减轻、免除处罚的条件。三是增加一款规 定,对犯贪污、受贿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 期徒刑后,终...全部
《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规定了贪污罪的刑罚。第三百八 十六条规定,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第三 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刑法修正案(九)》对《刑法》原第三百八十三条,即关于贪污罪、受贿罪的处罚作了 三处重要修改:一是修改了贪污受贿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取消了 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对贪污受贿犯罪定罪量刑的具体数额标准, 采用数额加情节的标准,同时增加了罚金刑。
二是进一步明确了对贪污受贿犯罪从轻、减轻、免除处罚的条件。三是增加一款规 定,对犯贪污、受贿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 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关于贪污受贿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1979年《刑法》没有规 定具体的定罪量刑数额标准,198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 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根据当时惩治贪污贿赂犯罪的实际需要和司法机关的要求,对贪污罪、受贿罪根据不同数额,规定了四个量刑档次。
1997年修订《刑法》时,根据当时的社会经济发 展状况以及司法实践情况,对数额标准作了调整,规定了“不满五千元”、“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和 “十万元以上”四个档次的数额标准及相应处罚。
这一规定为打 击贪污受贿犯罪提供了具体明确的数额标准,解决了司法机关执法的实际需要,有利于法制的统一,避免了法律适用上的随意性。 但是,这种明确规定数额标准的法定刑设定方式在具体适用上也暴露出一些问题。
从司法实践的情况看,规定具体数额标准虽然 明确,便于执行,对防止司法擅断具有积极意义,但这类犯罪情况复杂,情节差别很大,单纯考虑数额,难以全面反映具体个罪的社 会危害性。贪污、受贿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不仅仅体现在数额的大小,其社会危害性,还表现在国家工作人员滥用权力的情况或者给 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等情节,在有些案件中,行为人个人虽然贪 污受贿数额不大,但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的损害、恶劣的社会影 响等其他情节的危害远远大于其贪污受贿数额的危害。
同时,数额规定过死,有时难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做到罪刑相适应,在一 定程度上影响了惩治和预防贪污受贿犯罪的成效。司法实践中较为突出的体现在贪污受贿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犯罪,由于刑法明 确规定个人贪污、受贿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即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对于犯罪数额为一二十万元的案件和一二百万 元甚至更多的案件,往往只能判处刑期相近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造成量刑不平衡,甚至失衡,容易在社会上造成贪污受贿数额大的 犯罪分子占便宜的印象,不符合《刑法》规定的罪刑相适应的原 则,影响了惩治贪污贿赂犯罪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1997年修 订《刑法》至今,我国的经济社会生活发生了巨大变化,近年来,一些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不断建议对贪污受贿犯罪的法定 刑设置作出调整,取消贪污受贿犯罪定罪量刑的具体数额标准,社会各方面更是广泛关注。
为解决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刑法修 正案(九)》将贪污受贿犯罪单一依据具体数额进行定罪量刑,修 改为依据数额加情节进行定罪量刑,即原则规定数额较大或者情节较重、数额巨大或者情节严重、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情节特别严重 三种情况,相应规定了三档刑罚,并对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 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保留适用死刑。
至于具体数额、情 节标准,司法机关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掌握,也可以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通过制定司法解释予以确定,指导实践。关于进一步明确对贪污受贿犯罪从轻、减轻、免除处罚的条 件。
1997年《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 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在《刑法修正案(九)》(草案)起草和审议的 过程中,有意见认为,给予行政处分的内容不是刑法调整的范围, 将行政处分写入刑法,不利于对贪污受贿犯罪的打击,建议删除。也有意见建议将对贪污受贿犯罪从宽处罚的条件作更为严格的限 定,并单独作出规定,以体现从严惩处的精神。
考虑到本次修正案对贪污受贿犯罪定罪量刑标准作了调整,根据反腐败斗争的实际 需要,《刑法修正案(九)》对贪污受贿犯罪从宽处罚的条件作了更 为严格的限制,并单独规定为一款,明确对犯贪污受贿罪,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 以从宽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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