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儿子与女朋友自由谈恋爱未结婚同居三年多,生有一子,女人为了自己花心,抛下儿子出走失踪,无法联系,我们怎么办?怎样处理?能在网上报警吗?
您好,很高兴为您解答。 首先,女方与您儿子没有办理结婚登记,属于同居关系而非合法夫妻关系,但是对于子女来说,非婚生子女也是双方子女,应该尽到抚养义务。 其次,《婚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因此,作为不抚养儿子的母亲,应该承担儿子的生活费和教育费。 再次,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一条规定,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全部
您好,很高兴为您解答。 首先,女方与您儿子没有办理结婚登记,属于同居关系而非合法夫妻关系,但是对于子女来说,非婚生子女也是双方子女,应该尽到抚养义务。 其次,《婚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因此,作为不抚养儿子的母亲,应该承担儿子的生活费和教育费。 再次,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一条规定,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 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因此,如果针对子女抚养问题产生纠纷,可以向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诉,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以经常居住地为准。再者,根据《最高院印发关于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通知》 7、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8、抚育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 9、对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 最后,因为该案涉及民事纠纷,您报案公安机关很可能不予受理,您可以先试试看。
希望我的解答您能满意,并采纳为最佳答案,如有问题,可以追问或者加好友联系,为您指导服务。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