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废要求是什么?
强制报废规定如下:
1。经修理和调整仍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
2。经修理和调整或者采用控制技术后,向大气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仍不符合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
3。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
4。 达到一定使用年限和行驶里程的。
提前报废标准:
一、累计行驶40万公里。
二、使用10年。
三、达到使用年限,汽车性能仍符合有关规定的,允许办理最长不超过5年的延缓报废。延缓报废的审定工作,按国经贸经456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办理 轻型载货汽车是指厂定最大总质量大于1.8吨、小于等于6吨的载货汽车。 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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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报废规定如下:
1。经修理和调整仍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
2。经修理和调整或者采用控制技术后,向大气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仍不符合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
3。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
4。
达到一定使用年限和行驶里程的。
提前报废标准:
一、累计行驶40万公里。
二、使用10年。
三、达到使用年限,汽车性能仍符合有关规定的,允许办理最长不超过5年的延缓报废。延缓报废的审定工作,按国经贸经456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办理 轻型载货汽车是指厂定最大总质量大于1.8吨、小于等于6吨的载货汽车。
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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