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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等方面规定了哪些促进慈善事业 发展的措施?

慈善法在土地、金融等方面规定了哪些促进慈善事业 发展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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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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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慈善法第八十五条规定:“慈善组织开展本法第三条第 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慈善活动需要慈善服务设施用地的, 可以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划拨土地或者农村集体建设用地。 慈善服务设施用地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用途。
  ”这里所指 的“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的慈善活动,是指“扶 贫、济困”和“扶老、救孤、恤病、助残、优抚”。  本条 规定包括两个层面的含义。一是对慈善组织开展特定的慈善服务给予土地支持。
   用地保障是一种物化的有形的保障,是慈善组织开展特定 慈善服务的基本条件。根据国土资源部发布的《划拨用地 目录》的规定,非营利性的教育设施、体育设施、公共文 化设施、社会福利设施等用地,可以采取划拨方式供地。
     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如果涉及上述用地情形的,可以依 法申请划拨用地。另外,农村公益性服务设施用地,可以 依法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二是用途管制。为了保证慈善服务设施用地的公益性质,规范土地使用,确保服务供给数量,防止变相用于房 地产开发以及其他借慈善之名谋取非法利益的情况发生, 慈善法第八十五条规定:“……慈善服务设施用地非经法定 程序不得改变用途。
    ”擅自改变用途的,依照相关法律规定 处理。比如土地管理法第八十条规定,不按照批准的用途 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责令交还土地,处以罚款。慈善法第八十六条规定:“国家为慈善事业提供金融政 策支持,鼓励金融机构为慈善组织、慈善信托提供融资和 结算等金融服务。
      ”为慈善事业提供金融政策方面的支持, 在世界发达国家较为常见。我国慈善法借鉴国外经验也作 了相应规定。
  由于慈善组织财产的保值增值、慈善信托的 设立实施、网络捐赠的日益普及等因素,现代慈善事业与 金融的联系愈发紧密,国家为慈善事业提供金融政策支持, 鼓励金融机构为慈善组织、慈善信托提供金融服务,顺应 了这些需求和趋势,将更好地促进我国慈善事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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