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
首页 法律

种子的行政处罚是怎样规定的?

对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的行政处罚是怎样规定的?

全部回答

2016-11-28

85 0

     根据《农业法》第三十四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对其生产、销售的产品的质量 负责,禁止以次充好、以假充真、以不合格的产品冒充合格的产品。
  禁止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农药、兽药等。 违反上述规定,生产假农药、假兽药、假化肥、假种子的,销售明知是假的或者是失去使用效能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或者生产者、销售者以不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肩充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类似问题换一批

热点推荐

热度TOP

相关推荐
加载中...

热点搜索 换一换

法律
法律
民事
离婚
刑事
经济
遗产
工伤
公司法
诈骗
其它
拆迁
个税
股权
举报
举报原因(必选):
取消确定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