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可以调解吗?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这是因为:行政机关的行政权力是法律赋予的国家公权,行政机关一般不得自行处分;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应当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并作出判决。
但是考虑到行政赔偿、补偿等案件中行政机关具有一定的裁量权,适用调解可以更好地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行政诉讼法规定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可以调解。
(1)行政赔偿案件。行政赔偿是指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侵犯相对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时,由国家承担的一种赔偿责任。行政赔偿作为国家赔偿的种类之一,虽然有法定的计算标准,但并不妨碍赔偿义务机关与赔偿请求人之间...全部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这是因为:行政机关的行政权力是法律赋予的国家公权,行政机关一般不得自行处分;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应当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并作出判决。
但是考虑到行政赔偿、补偿等案件中行政机关具有一定的裁量权,适用调解可以更好地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行政诉讼法规定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可以调解。
(1)行政赔偿案件。行政赔偿是指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侵犯相对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时,由国家承担的一种赔偿责任。行政赔偿作为国家赔偿的种类之一,虽然有法定的计算标准,但并不妨碍赔偿义务机关与赔偿请求人之间就赔偿方式等进行协商、调解。
《国家赔偿法》规定,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决定,应当充分听取赔偿请求人的意见,并可以与赔偿请求人就赔偿方式、赔偿项目和赔偿数额进行协商。这一规定从法律上明确了行政机关对行政赔偿有一定的裁量权,为行政诉讼中的调解提供了实体法的基础。
(2)行政补偿案件。行政补偿是指行政机关在管理公共事务过程中,因合法的行政行为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时,依法由国家给予的补偿。目前我国宪法和一些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行政补偿。
例如, 《宪法》第13条第3款规定: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行政许可法》第8条第2款规定:“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
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一些法律法规还明确行政补偿可以协商订立补偿协议。例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这说明行政机关对行政补偿案件有一定的裁量权。
(3)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在行政赔偿、补偿以外的其他行政案件中,行政机关也存在行使裁量权的情况。例如,在行政处罚案件中,行政机关可以在相关实体法规定的罚款幅度内选择自己认为是适当的数额作出罚款决定,这属于行政机关的裁量权。
当然,行政机关的裁量权也不得滥用,不得徇私舞弊,畸轻畸重。在依法行使裁量权的范围内和人民法院的主持和监督下,行政机关可以与相对人达成调解协议。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