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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拆迁房合同由女儿签署是否属于女儿夫妻共有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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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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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既然你说到了女儿女婿,想必女儿已经结婚了(指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父母将本应在自己名下的拆迁还建房屋(父母的拆迁还建房本应办到自己名下)写在女儿名下,法律上是一种赠与行为。
   对于这种赠与的认定,女儿是否结婚所导致的法律后果完全不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规定: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也就是说,如果女儿已经结婚,该房屋原则上属于父母对夫妻双方的赠与,系婚后夫妻共同财产。
  但父母可以明确表示该房屋只赠与自己的女儿而不赠与女婿,这样的话,就不会成为夫妻共有财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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