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经济适用房需要公示吗?
根据建设部等部门下发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办法》),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实行申请、审批和公示制度。
《办法》规定,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人应当持家庭户口
本、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收人证明和住房证明以及市、 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向市、县人民政府经济适用住 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市、县人民政府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核査。符合条件的,应当公示。公示后有投
诉的,由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调査、核实;对无 投诉或经调查、核实投诉不实的,在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上签署 核查意见,并注明可以购买的优惠面积或房价总额标准。 符合条
件的家庭,可以...全部
根据建设部等部门下发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办法》),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实行申请、审批和公示制度。
《办法》规定,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人应当持家庭户口
本、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收人证明和住房证明以及市、 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向市、县人民政府经济适用住 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市、县人民政府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核査。符合条件的,应当公示。公示后有投
诉的,由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调査、核实;对无 投诉或经调查、核实投诉不实的,在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上签署 核查意见,并注明可以购买的优惠面积或房价总额标准。
符合条
件的家庭,可以持核准文件选购一套与核准面积相对应的经济适 用住房。
为防止购房者利用政府的优惠政策进行牟利,办法规定,经
济适用住房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一定年限后,方可 按市场价上市出售;出售时,应当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 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收益。
个人购买的经
济适用住房在未向政府补缴收益前不得用于出租经营。
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以市场价出售经济适用住房后,不得再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如需换购,必须以届时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出 售给取得经济适用住房资格的家庭后,方可再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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