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是怎样的?
青岛市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①对不符合《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由区市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以所在地的区市级人民政府上一年度统计公报公布的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基数,结合当事人的实际收入水平和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情节,按照男女双方各自的子女数分别计征社会抚养费。
②对具有《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并符合第二十五条规定,未提出生育申请而生育第二个子女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责令其限期补办生育证,并按照区市人民政府上一年度统计公报公布的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全部
青岛市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①对不符合《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由区市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以所在地的区市级人民政府上一年度统计公报公布的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基数,结合当事人的实际收入水平和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情节,按照男女双方各自的子女数分别计征社会抚养费。
②对具有《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并符合第二十五条规定,未提出生育申请而生育第二个子女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责令其限期补办生育证,并按照区市人民政府上一年度统计公报公布的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二分之一征收社会抚养费。
③对具有《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情形之一,但不符合第二十五条规定,未经批准而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按照区市人民政府上一年度统计公报公布的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二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对不具有《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情形之一而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按照区市人民政府上一年度统计公报公布的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三至四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④ 对符合法定结婚条件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应当自生育之日起六十日内补办结婚登记;逾期未补办的,按照区市人民政府上一年度统计公报公布的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二分之一征收社会抚养费。
对不符合法定结婚条件而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按照区市人民政府上一年度统计公报公布的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征收社会抚养费,并不再批准其生育第二个子女。
有配偶者与他人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按照区市人民政府上一年度统计公报公布的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四倍征收社会抚养费;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按照区市人民政府上一年度统计公报公布的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五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有配偶而重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按照区市人民政府上一年度统计公报公布的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五倍征收社会抚养费;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按照区市人民政府上一年度统计公报公布的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六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当事人有本条第三款、第四款规定的情形,其年实际收入高于区市级人民政府上一年度统计公报公布的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的,以年实际收入为基数计征社会抚养费。
⑤对不符合《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第三个以上子女的,按照区市人民政府上一年度统计公报公布的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六倍以上十倍以下征收社会抚养费。
有前款规定的情形,当事人年实际收入高于区市人民政府上一年度统计公报公布的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根据情节轻重,按照其年实际收入的六倍以上十倍以下征收社会抚养费。
⑥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流动人口征收社会抚养费,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