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避的理由和适用的人员有哪些?
《刑事诉讼法》第154条规定,人民法院开庭的时候,审判长要告知当事人有权对合议庭组
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申请回避。
刑事诉讼中申请回避或自行回避应当符合法定情形,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8条和第29条
的规定,回避的理由是:
(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2)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4)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这里的有“其他关系”,主要是指前三种关系以外的以下几种情况:比如应当回避的人员与
当事人是亲戚、朋友、同学、同事、战友、邻居、师生等关系;与当...全部
《刑事诉讼法》第154条规定,人民法院开庭的时候,审判长要告知当事人有权对合议庭组
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申请回避。
刑事诉讼中申请回避或自行回避应当符合法定情形,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8条和第29条
的规定,回避的理由是:
(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2)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4)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这里的有“其他关系”,主要是指前三种关系以外的以下几种情况:比如应当回避的人员与
当事人是亲戚、朋友、同学、同事、战友、邻居、师生等关系;与当事人有过恩怨;与当事人有
借贷关系、合作关系,等等。
如果存在诸如上述关系,并且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应当回
避。如果虽有其他关系,但不可能影响公正审理的,就不需回避。
(5)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人的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
(6)参加过本案的侦查、起诉、审判的有关公安司法人员以及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
案审判工作的合}义庭组成人员。回避适用的人员包括: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书记
员、翻译人员、鉴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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