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双方签订合同,发票可以开给第三方吗
委托方可以直接开票给受托方。税法是允许的,税法书上有专门关于“代售货物”处理方法的规定(视同买断和只收取手续费两种情况分别给予了说明,自己看看书)。你的情况就是只收取手续费,委托方可以直接开票给受托方,受托方按收取的手续费给委托方开机普通发票。 但受托方与客户签订的合同有说法:1、受托方与客户可以签订代销合同,货物供应方为委托销售单位,三方盖章生效。2、受托方直接以委托方的名义与客户签订合同,合同双方为委托方和客户。【资料拓展】委托代销的特点是受托方只是一个代理商,委托方将商品发出后,所有权并未转移给受托方,因此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仍在委托方。 只有在受托方将商品售出后,商品所...全部
委托方可以直接开票给受托方。税法是允许的,税法书上有专门关于“代售货物”处理方法的规定(视同买断和只收取手续费两种情况分别给予了说明,自己看看书)。你的情况就是只收取手续费,委托方可以直接开票给受托方,受托方按收取的手续费给委托方开机普通发票。
但受托方与客户签订的合同有说法:1、受托方与客户可以签订代销合同,货物供应方为委托销售单位,三方盖章生效。2、受托方直接以委托方的名义与客户签订合同,合同双方为委托方和客户。【资料拓展】委托代销的特点是受托方只是一个代理商,委托方将商品发出后,所有权并未转移给受托方,因此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仍在委托方。
只有在受托方将商品售出后,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才转移出委托方。所以,企业采用委托代销方式销售商品,应在受托方售出商品,并取得受托方提供的代销清单时确认销售收入实现。主要类型一、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销售商品,受托方只收取代销手续费,并且该代销手续费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
二、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销售商品,受托方只收取代销手续费,并且该代销手续费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三、受托方将代销商品加价出售,与委托方按协议价结算,不再另外收取手续费。这种类型就是日常所说的视同买断,受托方以商品差价作为经营报酬。
四、以上两种或两种以上类型的结合。涉税问题一、税法上关于委托代销的规定是:(1)委托方与受托方必须签订代销协议;(2)受托方不垫付资金;(3)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确定的价格销售,并向委托方收取代销手续费;(4)销售代销货物视同销售。
实际上,该企业的整个操作过程基本上是符合以上规定的,只是总公司与各门店之间签订的是代销合同购而非销合同(或协议),因此需在合同签订上作一点变动。为什么要将原有的经销改为代销呢?如果按代销方式进行操作,各门店的样机属于代销商品,在未销售之前,不需要和总公司进行结算,而且所有权也属于总公司。
对总公司而言,该部分商品属于代销商品,未实现销售,不需要开票结算,而要在收到代销清单后才开票结算。二、在委托代销的情况下:(1)若委托方不给予手续费且不加价销售,由于委托方企业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受托方企业属于销售行为,应缴纳增值税,但由于收到受托方企业开的专用发票可抵扣,实际不缴纳增值税,由于没有取得手续费也不缴纳营业税。
但在实际中这种现象是很少存在的。(2)若给予手续费且不加价销售,由于受托方企业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同上。另外就手续费征5%的营业税。注意在此时单独收取的手续费并不作为价外费用缴纳增值税。这是因为价外费用的收取对象是受托方的顾客(他的下家)而不是委托方(他的上家)。
而手续费的收取对象是委托方而不是受托方的顾客。这是两者最主要的区别。(3)在加价但不收取手续费的情况下,受托方就销售额全额计算销项税额,就从委托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就加价部分缴纳实际负担的增值税。
同时加价部分作为代销手续费缴纳营业税。(4)在加价且给于手续费的情况下,受托方就销售额全额计算销项税额同上。同时加价部分和从委托方取得的手续费作为代销手续费缴纳营业税。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