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特殊药品应当如何管理?
依照《药品管理法》及相应管理办法规定,特殊药品如麻醉药 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和放射性药品实行特殊管理。具体
管理要求如下:
(1) 购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放射性药品必须经卫生行政部 门(卫生计生部门)批准。 除放射性药品可由核医学科按有关规定
进行采购管理外,其他特殊管理药品的管理由药剂科负责。
特殊药品的采购和保管应由专人负责。
麻醉药品和一类精神药品应做到专人负责、专柜加锁、专用账 册、专用处方、专册登记,并做好记录。
(2) 特殊药品的采购应做好年度计划,按规定逐级申报,经卫 生行政部门(卫生计生部门)批准后,到指定医药公司采购。入库
应按最小单位包装逐支逐瓶验收,...全部
依照《药品管理法》及相应管理办法规定,特殊药品如麻醉药 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和放射性药品实行特殊管理。具体
管理要求如下:
(1) 购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放射性药品必须经卫生行政部 门(卫生计生部门)批准。
除放射性药品可由核医学科按有关规定
进行采购管理外,其他特殊管理药品的管理由药剂科负责。
特殊药品的采购和保管应由专人负责。
麻醉药品和一类精神药品应做到专人负责、专柜加锁、专用账 册、专用处方、专册登记,并做好记录。
(2) 特殊药品的采购应做好年度计划,按规定逐级申报,经卫 生行政部门(卫生计生部门)批准后,到指定医药公司采购。入库
应按最小单位包装逐支逐瓶验收,并做好验收记录。
(3) 麻醉药品和一类精神药品应存放在安装有防盗门窗的专门 仓库的保险柜内,严防丢失。
药房和临床科室急救备用的少量基数药品,应存放在加锁或加 密的铁柜内,并指派专人保管。
医疗用毒性药品要划定仓库或仓位,专柜加锁并专人保管,严禁与其他药品混杂。
(4) 特殊药品仅限本院医疗和科研使用,不得转让、借出或移 作他用。
严格按规定控制使用范围和用量。对不合理处方,药剂科
有权拒绝调配。医生不得为自己开处方使用特殊管理药品。
(5) 麻醉药品应使用专用处方,处方保存三年备查;精神药品 和医疗用毒性药品处方保存两年备查,并做好逐日消耗记录和旧空
安瓿等容器回收记录。
(6) 确因病情需要连续使用麻醉药品的危重患者,可凭县以上 医疗机构疾病证明、户口本和身份证到市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计生
部门)办理《麻醉药品专用卡》,到指定医疗单位按规定开方配药。
(7) 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计生部门)批准,不得擅自配制 和使用含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的制剂。
建立完善的特殊药品报废销毁制度。原则上失效、过期、破损 的特殊药品每年报废一次,由药剂科统计,医院领导批准,报市级
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计生部门)监督销毁。
旧安瓿等容器要定期处理,至少两人参加,并详细记录处理过 程,现场人员签字。
放射性药品使用后的废物,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处理。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