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认证服务机构有哪些规定?
第五条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
(二) 具有与提供电子认证服务相适应的人员。从事电子认证 服务的专业技术人员、运营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和客户服务人 员不少于三十名,并且应当符合相应岗位技能要求。
(三) 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三千万元。
(四) 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满足电子认证服务要求的物理 环境。
(五) 具有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标准的技术和设备。
(六) 具有国家密码管理机构同意使用密码的证明文件。
(七)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六条申请电子认证服务许可的,应当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 交下列材料:
(一) 书面申请。
(二) 人员证...全部
第五条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
(二) 具有与提供电子认证服务相适应的人员。从事电子认证 服务的专业技术人员、运营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和客户服务人 员不少于三十名,并且应当符合相应岗位技能要求。
(三) 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三千万元。
(四) 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满足电子认证服务要求的物理 环境。
(五) 具有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标准的技术和设备。
(六) 具有国家密码管理机构同意使用密码的证明文件。
(七)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六条申请电子认证服务许可的,应当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 交下列材料:
(一) 书面申请。
(二) 人员证明。
(三)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四) 经营场所证明。
(五) 国家有关认证检测机构出具的技术、设备、物理环境符 合国家有关安全标准的凭证。
(六) 国家密码管理机构同意使用密码的证明文件。第七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对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申 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
申 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 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第八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对决定受理的申请材料进行实质审 查。需要对有关内容进行核实的,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实地进行 核查。
第九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对与申请人有关事项书面征求中华人 民共和国商务部等有关部门的意见。第十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作 出准予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 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准予许可的,颁发《电子认证服务许可证》, 并公布下列信息:
(一) 《电子认证服务许可证》编号。
(二) 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名称。
(三) 发证机关和发证日期。电子认证服务许可相关信息发生变更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 及时公布。《电子认证服务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五年。第十—条电子认证服务机构不得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 他形式非法转让《电子认证服务许可证》。
第十二条取得认证资格的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在提供电子认 证服务之前,应当通过互联网公布下列信息:
(一)机构名称和法定代表人。
(二) 机构住所和联系办法。
(三) 《电子认证服务许可证》编号。
(四) 发证机关和发证日期。
(五) 《电子认证服务许可证》有效期的起止时间。第十三条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在《电子认证服务许可证》的有 效期内变更公司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的,应当在完 成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15日内办理《电子认证服务许可证》变更 手续。
第十四条《电子认证服务许可证》的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 的,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工业和 信息化部申请办理延续手续,并自办结之日起五日内按照本办法第 十二条的规定公布相关信息。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