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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法对裸装产品的标识是如何规定的?

产品质量法对裸装产品的标识是如何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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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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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产品质量法第2款规定:“裸装的食品和其他根据产 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据此规定,所谓裸装产品,是指没有经过包装或者 不适于包装的产品。裸装产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
  其 原因有的是因为没有必要附加产品标识,有的是根据产 品的特点难以附加产品标识。  在生产经营中,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 从大的装备、设备、机器等,到小的家用缝衣针、笤帚等曰用杂品,除了大部分需要也能够做到标识齐全以外, 还有许多日用品无法附加标识,如食品店出售的馒头、 油条、面条以及散装的饼干、巧克力等没有包装的食品, 商店出售的日用杂品等,难以标注本条第一款所要求的标识。
    对这样的一些商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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