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验用的矿产品是否缴纳增值税?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 同销售货物: (一) 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 销售代销货物; (三) 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 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 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 将自产、委托...全部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 同销售货物:
(一) 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 销售代销货物;
(三) 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 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 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 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六)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根据以上规定,作为实验用品的矿产品,不属于应做视同销售处理的行为,无需缴纳 增值税。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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