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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应当注意哪几种关系人?

隐蔽性贿赂犯罪,我们应当注意哪几种关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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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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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们应当注意以下几种关 系人: (1) 通过“其他亲属关系”形成的“特定关系人”,比如现实生活 中,通过攀亲结识和经常的相互往来所形成的“远亲”。 (2)通过“校 友”“老同学”关系形成的“利益共同体”。
  官员从小学、中学、大学到 工作后,在党校等各类继续教育过程中,都有可能熟悉大量的新老 同学。  一些所谓的同学也往往以此为借口吃喝送礼拉关系,试图通 过同学关系形成一种稳定的利益共同体,实施权钱交易。
   (3)通过 “老上级”关系而与第三者之间形成的“利益共同体”。有时候,国家 工作人员与“第三人”之间可能根本未曾谋面,没有任何关系,但却 由于“老上级”“老部下”出面打招呼,形成一种三方利益共享的“同 盟”。
     (4)国家工作人员的“司机”“秘书”。国家工作人员尤其是某 些领导的专职司机或秘书,长期为领导服务,成为所谓的“亲信”。 因为长期与领导接触,这些人耳闻目睹一些领导的幕后动向,而领 导为了掩人耳目,也会不断给其一些小恩小惠。
  他们中有不少人既 是希望领导提拔重用的请托人,又在别人请托的事件中担当特定关 系人的角色。     (5)国家工作人员的“老师”“战友”。
   (6)甚至可以是 债权债务关系人、合伙人、共同投资人、经常联手的赌友、掌握国家 工作人员隐私的人等,一旦其与国家工作人员形成特定利益联盟并 能够影响到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职权行为,就可以作为刑法意义上的“特定关系人”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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