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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 合同法》及其实施条列规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如何建立劳动关系?

《劳动 合同法》及其实施条列规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如何建立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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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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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合同法》第7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同时,按照《劳动合同法》第10条,确立劳动关系, —般通过书面的劳动合同来确认。只有在特殊情况下(《劳动合同法》第69条规定的情形),即非全日制用工时,才可以采取口头协议 的形式来确认劳动关系。
    需要注意的是,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已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如果用人单位没有按照上述规定同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来确认劳动关系,则依照2005年5月25日颁布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来处理。  《通知》第1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 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 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2)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 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通知》第2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 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1)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 (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2)用人单 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3) 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的“登记表”、“报名表”等招 用记录;(4)考勤记录;(5)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第1、3、 4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通知》第3条规定,用人 单位招用劳动者符合第1条规定的情形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补 签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一致的,任何一 方均可提出终止劳动关系,但对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的劳动者,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 订立;用人单位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当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 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与之相对应的是,《劳 动合同法》第7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査,作为建立劳动关系的又一证明。对于具体职工名册包含的内容,《劳动合同法 实施条例》进行了明确规定,其第8条规定,《劳动合同法》第7条 规定的职工名册,应当包括劳动者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户籍地址及现住址、联系方式、用工形式、用工起始时间、劳动合同期限 等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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