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了3年的单位医保可以自己交吗
可以按自由职业者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按漳政办〔 2008 〕 75 号规定参加居民医保。
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漳州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修订稿)》的通知 漳政综〔2009〕41号
一、适用范围
(一)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辞职、辞退人员。
(二)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未经组织、人事部门批准的非在编在职人员。
(三)企业因宣告破产、关闭、撤销、解散或其他原因的解除劳动关系后自谋职业或失业的人员。
(四)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并按灵活就业形式已经办理退休手续的退休人员。
二、参保办法
(一)灵活就业人员可以个人身...全部
可以按自由职业者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按漳政办〔 2008 〕 75 号规定参加居民医保。
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漳州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修订稿)》的通知 漳政综〔2009〕41号
一、适用范围
(一)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辞职、辞退人员。
(二)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未经组织、人事部门批准的非在编在职人员。
(三)企业因宣告破产、关闭、撤销、解散或其他原因的解除劳动关系后自谋职业或失业的人员。
(四)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并按灵活就业形式已经办理退休手续的退休人员。
二、参保办法
(一)灵活就业人员可以个人身份按本规定向医疗保险管理中心申请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或续保登记和缴费手续。
(二)灵活就业人员办理参保或续保登记时,应按医疗保险管理中心的要求填报相关表格并提供有关证件和材料。
(三)本规定下发之日前已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灵活就业人员,个人愿意参保或续保的,应在2009年度内到医保中心办理参保或续保手续,在规定时限内未办理参保或续保手续的,视同中断缴费。
三、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缴纳
(一)新参保的灵活就业人员缴费从办理参保的当月起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自缴费次月起享受统筹基金支付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参保的灵活就业人员以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9%的费率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医保中心按规定比例为其记入个人账户。失业人员在按规定领取失业金期间,以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按9%的费率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医保中心按规定比例为其记入个人账户。
(二)参保的灵活就业人员的医疗保险费一律委托商业银行代扣代缴,原则上实行按年缴交的办法。灵活就业人员须在每年的2月28日前到医保中心指定的开户银行存足当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个人应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若因本人提供的银行帐户内无足够金额等原因,造成不能支付当期应缴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将视同本人自动中断缴费。
灵活就业人员按年缴交医保费确有困难的,可在每年2月底前由参保本人向医保中心申请采用按季度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每年的2月、5月、8月、11月应在本人提供的银行账户内存缴足当季度基本医疗保险费,跨季度缴费按中断缴费处理。
(三)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后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25年并且实际缴费年限满10年的,应到医保中心申报并办理变更手续。经审核合格的,从办理变更手续的次月起,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四)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后在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足25年和实际缴费年限不足10年的,应按本人退休时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一次性补足不足年限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后,方可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五)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后,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25年且实际缴费年限满10年,其本人尚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在距退休年龄的那段年限内,如没有按时续保或有中断缴费的,退休时应按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一次性补缴中断期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可补记个人帐户),方可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不补缴的不能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六)灵活就业人员办理参保时,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个人一次性补缴10年基本医疗保险费,如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尚不足25年的,补足25年。补缴后,医保中心应按规定为其补记个人帐户。
(七)灵活就业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个人一次性补缴基本医疗保险费属特别困难的,可以由个人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经审批通过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可一次性领取补记的个人帐户资金。
(八)参保的灵活就业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而且符合本规定的缴纳要求,其本人退休后个人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还可以从统筹基金中划入一定资金进入其个人帐户。
划入个人帐户的计算方法是:如有参加养老保险的,以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的社会化发放的基本养老金作为划入其医保个人帐户资金的计算基数;没有参加养老保险的,按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40%作为划入其医保个人帐户资金的计算基数。
四、参保职工中断缴费的处理
(一)参保职工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三个月内,应持有关证件和材料到医保中心办理续保登记手续,同时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不能按时办理续保登记和缴费的,视同中断缴费。
中断缴费当月起,停止享受统筹基金支付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中断缴费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全部由个人承担。
(二)中断缴费的灵活就业人员续保时,按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补缴中断期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补缴后,医保中心应按规定为其补记个人帐户。中断缴费3个月以上才办理续保的,从续保到款之日起6个月内,不能享受统筹基金支付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第7个月起恢复享受统筹基金支付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五、大额医疗费用商业补充医疗保险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必须同时参加商业补充医疗保险。
由医保中心按规定的金额统一从个人账户中代扣商业补充医疗保险费,并向承保的商业保险公司缴纳保费。
六、其它规定
(一)参保人员退休后,应及时到医保中心办理在职转退休手续。未及时办理在职转退休手续办理之前缴纳的医疗保险费不记入实际缴费年限。
跨年度缴交退休补缴款项的,按新的缴费基数计算补缴金额。
(二)以灵活就业形式办理退休的退休人员,须在每年上半年提供一次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或村委会出具的生存证明,如以上人员不及时提供生存证明,医保中心将于未提供生存证明的当年7月1日起暂停其享受统筹基金支付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发生的医疗费用医保中心暂不支付并暂停个人账户划入,直至以上人员提供生存证明,才恢复享受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三)无力缴费的国有、县以上集体企业,若职工个人自愿,可参照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办理参保缴费。从办理的当月起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次月起享受统筹基金支付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本暂行规定从2009年4月1日起执行,暂行时间为两年,原漳政〔2005〕综36号文同时废止。
关于2011年度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漳劳社〔2011〕60号
各县(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根据《漳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漳政综〔2010〕85号)精神,结合目前国内经济形势和我市城镇居民生活水平,为减轻用人单位和灵活就业人员的经济负担,使城镇职工及灵活就业人员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经市政府同意,现就2011年4月1日起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最低缴费基数和补缴基数
2011年度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基数不予调整,维持2010年度的缴交标准,即1502元/月。
根据漳政综〔2010〕85号文件精神,2011年度补缴基数调整为1502元/月。市本级2011年度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基数和补缴基数为1502元/月,各县(市)2011年度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基数和补缴基数原则上按市本级规定执行,但不得低于全市2010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
二、医保年度调整和计算
医保年度自2012年起全市统一调整为自然年度(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2011年医保年度按9个月(4月1日至12月31日)计算。
三、城镇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标准
2011年度城镇灵活就业人员的医保费按135。
18元/月×9个月的标准缴交。
四、门诊特殊病种起付线和商业补充医疗保险起付线
(一)门诊特殊病种的起付线为600元(800元÷12×9)。
(二)从2011年4月1日起商业补充医疗保险的起付标准为统筹基金支付7。
2万元。商业补充医疗保险实赔19。44万元后返回医保中心按政策规定予以补偿。
五、商业补充医疗保险费缴纳标准
根据第四轮商业补充医疗保险确定的招投标保费,从2011年4月1日起,参保人员的商业补充医疗保险费缴纳标准为5。
64元/月,由医保中心直接从个人账户中代扣代缴。
以上通知精神,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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