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外来务工人员医疗保险上海外来务工人
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暂行办法
第十五条 (住院医疗待遇)
外来从业人员在参加综合保险期间因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住院的,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在起付标准以下的部分,由外来从业人员自负;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由综合保险基金承担80%,外来从业人员承担20%。 住院医疗费用的起付标准为上年度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0%。
用人单位和无单位的外来从业人员缴费满三个月的,享受住院医疗待遇的最高额,为上年度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连续缴费满六个月的,享受住院医疗待遇的最高额,为上年度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倍;连续缴费满九个月的,享受住院医疗待遇的最高额,为上年度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的3倍;连续缴费满一年以上的...全部
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暂行办法
第十五条 (住院医疗待遇)
外来从业人员在参加综合保险期间因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住院的,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在起付标准以下的部分,由外来从业人员自负;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由综合保险基金承担80%,外来从业人员承担20%。
住院医疗费用的起付标准为上年度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0%。
用人单位和无单位的外来从业人员缴费满三个月的,享受住院医疗待遇的最高额,为上年度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连续缴费满六个月的,享受住院医疗待遇的最高额,为上年度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倍;连续缴费满九个月的,享受住院医疗待遇的最高额,为上年度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的3倍;连续缴费满一年以上的,享受住院医疗待遇的最高额,为上年度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的4倍。
《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暂行办法》的实施细则(沪劳保就发(2005)8号)
六、住院医疗保险的规定
(一)外来从业人员在参加综合保险期间,因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住院医疗的,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由相关保险公司按照《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支付。
其中,缴费满一个月的,享受住院医疗待遇的最高额,为上年度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三分之一;连续缴费满两个月的,享受住院医疗待遇的最高额,为上年度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三分之二。外来从业人员每一年享受住院医疗待遇的最高额不得超过上一年度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的4倍。
《暂行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上年度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是指住院之日的上年度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
(二)外来从业人员住院医疗待遇的享受以缴纳综合保险费为条件,中断缴费者在缴费中断期间发生住院的,不享受住院医疗待遇。
中断缴费者恢复缴费后,应重新支付起付标准以下的自负部分。
(三)本市行政区域外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原则上不属于综合保险住院医疗待遇范围。因工作需要临时在本市行政区域外工作期间发生的急诊住院医疗费用,要列入综合保险住院医疗待遇范围的,由区县外来人员就业管理机构报市劳动保障部门审核确定。
(四)在参加综合保险期间,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住院医疗的,下列情况不得享受住院医疗待遇:
1、在非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医疗的;
2、因自杀、自残、斗殴、吸毒、医疗事故、交通事故、犯罪或拒捕住院医疗的;
3、感染爱滋病毒(HIV呈阳性)或患爱滋病(AIDS)住院医疗的;
4、因先天性疾病、先天性畸形或生理缺陷住院医疗的。
七、日常医药费补贴的规定
外来从业人员在参加综合保险期间,可享受日常医药费补贴待遇。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关于上海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日常医药费补贴的实施意见 沪劳保就(2005)12号
为进一步保障外来从业人员权益,根据《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暂行办法》、《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现就上海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日常医药费补贴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外来从业人员在参加综合保险期间可享受日常医药费补贴待遇。标准为每人每月20元。
二、日常医药费补贴资金按月注入综合保险卡内,卡内金额可累计使用,但不能提取现金。
三、参加综合保险的外来从业人员可获得“上海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卡”(以下简称“综合保险卡”)。
综合保险卡由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委托上海银行制作,首次发卡实行免费发放。
四、综合保险卡每人一张,外来从业人员在上海就业期间换单位不换卡,原卡仍可使用。
五、综合保险卡持有人可以到全市使用银联卡POS机的药房购买药品。
综合保险卡持有人可通过上海市劳动保障咨询电话12333查询余额。个人对卡内资金的使用如有疑义的,也可通过劳动保障咨询电话查询或到指定的服务点查询交易明细记录。
综合保险卡持有人可以持该卡到街道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查询综合保险费缴纳记录。
六、市劳动保障局每月向上海银行发送制卡信息,上海银行根据发送的制卡信息制作综合保险卡。
上海银行每月定期向各区县外来劳动力管理部门发送综合保险卡,由区县外来劳动力管理部门负责将综合保险卡送达用人单位。
对外来从业人员集中的单位,区县外来劳动力管理部门应当赴用人单位现场发放。单位在领取上海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卡时应当履行签收手续。
七、已注入药费补贴资金的综合保险卡,如果持有人自注入资金之月起半年后不来领取的,硬卡由区县外来劳动力管理部门向单位收回,并由上海银行负责回收。
卡内所注入的资金应返回综合保险基金。
八、持卡人个人基本信息发生变化的,应通过外来从业人员现有单位,到所在的区县外来劳动力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市外管中心每月定期将变更信息传递给上海银行,重新制卡。
九、综合保险卡发生遗失或损坏需要补办的,持卡人应通过上海劳动保障咨询电话12333办理挂失手续。同时,本人可以凭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通过用人单位到区(县)外劳力管理部门或指定的服务点办理补卡申请手续;外来从业人员在就业中断期间需要补卡的,可以直接到指定的服务点办理补卡申请手续。
十、综合保险卡遗失补卡按银联卡的有关规定收取工本费。
十一、建筑施工企业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日常医药费补贴参照本实施意见执行。
十二、本实施意见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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