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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工伤决定书》应该载明哪些事项?

《认定工伤决定书》应该载明哪些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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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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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工伤认定办法》(人社部令第8号)第19条规定,《认定工伤决定书》应 当载明下列事项:(1)用人单位全称;(2 )职工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身份证号 码;(3)受伤害部位、事故时间和诊断时间或职业病名称、受伤害经过和核实情况、 医疗救治的基本情况和诊断结论;(4)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依据;(5)不服认 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部门和时限;(6)作出认定工伤或者视同 工伤决定的时间。
    《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1)用人单位全称; (2 )职工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身份证号码;(3)不予认定工伤或者不视同工伤 的依据;(4)不服认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部门和时限;(5)作 出不予认定工伤或者不视同工伤决定的时间。
    《认定工伤决定书》和《不予认定工 伤决定书》应当加盖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伤认定专用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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