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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私合作伪造证据以行政处罚报复敲诈未遂该怎么办

  我是个体药店店主肖明生,由于卖药后,出现让我很头痛的事,卫生部门还没作出处罚决定前,发现他们在滥用职权搞合作敲诈,又在同公安部门伪造笔录证据后,就向公安部门和人民检察院进行了举报。原本想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谁知现在的地方政府之黑暗。卫生部门为了达到报复敲诈未遂目的,作出处罚决定书后,我又向人民政府进行了行政复议,向区法院起诉,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的一起伪造非法行医询问笔录和算费用的用药草案说是不规范的处方,报复敲诈未遂的行政处罚决定案件就此产生,而我没有的事实最后法院也可以判我败诉。
   须事情都在我的预了之中,但得不到制止,这事不可思义,是让我很头疼的思想问题。由于地方政府卷入的部门太多。我实在没办法,故请各位高人指点要怎样才能用法律来维护自已的合法权益。

全部回答

2007-0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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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看了你的相关材料,我觉得你说别的都没有用了,在这反复地发贴也解决不了问题。如果你说的情况都是事有事在,并且有充分的证据支持你的主张,建议你向检察机关申请抗诉。 具体法律规定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八十五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   (二)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三)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   (四)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   第一百八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第一百八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决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提出抗诉的,应当制作抗诉书。     第一百八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再审时,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席法庭。
   。

2007-04-17

21 0
乳如果你有证据,可以向上级法院、检察院申诉,请求重审或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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