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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办个网站,需要什么手续。

我想办个网站,盈利性的。需要办什么手续呢?步骤是什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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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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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92号)规定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有偿提供信息或者网页制作等服务活动的属于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国家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许可制度,从事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等互联网信息服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须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在申请经营许可或者履行备案手续前,应当依法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从事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除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规定的要求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业务发展计划及相关技术方案; (二)有健全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包括网站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用户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三)服务项目属于本办法第五条规定范围的,已取得有关主管部门同意的文件。
     从事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60日内审批完毕)。 申请人取得经营许可证后,应当持经营许可证向企业登记机关(工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经许可或者备案的项目提供服务,不得超范围经营。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变更服务项目、网站网址等事项的,应当提前30日向原审核、发证或者备案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在其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标明其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 从事新闻、出版以及电子公告等服务项目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记录提供的信息内容及其发布时间、互联网地址或者域名;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应当记录上网用户的上网时间、用户帐号、互联网地址或者域名、主叫电话号码等信息。
     对于未取得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或者超出许可的项目提供服务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关闭网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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