飞机晚点多长时间可以索要赔偿的?
这个就看机场是否人性化了,硬性的条文应该是——
首先需要明确的一点是,航空公司承担的是违约责任。具体如何承担责任,我国《民用航空法》仅做了原则规定,这样,只能根据《合同法》,参照《运输规则》的规定。 《合同法》规定的承担方式,有以下几种:
继续履行
在发生延误后,如旅客愿意,航空公司应当继续履行运输义务。
采取补救措施
航班延误或取消时,航空公司应根据旅客的要求,安排后续航班或给旅客退票。
赔偿损失
如旅客证明自己确实因航班延误遭受了财产损失,则航空公司应予赔偿。
这里有两点需要明确,一是承担责任的前提条件是造成了损失,承运人只在因延误造成损失时才承担责任,如果延误没有造成任何损失,...全部
这个就看机场是否人性化了,硬性的条文应该是——
首先需要明确的一点是,航空公司承担的是违约责任。具体如何承担责任,我国《民用航空法》仅做了原则规定,这样,只能根据《合同法》,参照《运输规则》的规定。
《合同法》规定的承担方式,有以下几种:
继续履行
在发生延误后,如旅客愿意,航空公司应当继续履行运输义务。
采取补救措施
航班延误或取消时,航空公司应根据旅客的要求,安排后续航班或给旅客退票。
赔偿损失
如旅客证明自己确实因航班延误遭受了财产损失,则航空公司应予赔偿。
这里有两点需要明确,一是承担责任的前提条件是造成了损失,承运人只在因延误造成损失时才承担责任,如果延误没有造成任何损失,承运人就不承担责任。
这就要求旅客负责举证由延误给其所造成的损失,如果旅客不能证明这一点,就不能要求承运人承担责任。并且,因延误造成的损失必须是实际的经济损失,不包括因延误给旅客造成的精神损失。二是这种赔偿是一种限额赔偿,即不管造成多大的损失,一般情况下航空公司只在法律规定的最高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民航法》第128条的规定,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各种情况下的赔偿责任限额由民航总局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执行。但到目前为止这一法律文件尚未出台。实践中执行的只有1993年11月29日国务院修订后发布的《国内航空运输旅客身体损害赔偿暂行规定》,其中也只规定了旅客在航空器内或上下航空器过程中死亡或受伤的赔偿限额。
《中国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国内运输规则》,从服务的角度规定了航班延误等不正常情况下的承运人的义务,其中又区分了非承运人原因和承运人原因两种情况,后一种原因下服务的范围也只限于“提供餐食和住宿等服务”。
可以说,在这方面,我国现行的法律需要完善。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对延误造成的损失的赔偿规定了一个最高数额:4150特别提款权,这是赔偿的上限。
另外,在实践中,还存在一种错误的看法,即有的旅客认为因航班延误导致其错过了重大商机等获得经济利益的机会而要求航空公司赔偿损失。
对此,我国《合同法》做了明确规定,即“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我国合同法以“可预见性”标准限制了赔偿范围的任意扩大。“可预见性”应依一般社会常识为预见标准,航空公司自然无法预见众多的旅客贻误了怎样的商机。因此,因飞机延误贻误了商机而造成的损失一般不予赔偿。
2。非航空公司的原因造成的延误
非航空公司的原因造成的延误,航空公司不承担责任。这些原因包括天气、突发事件、空中交通管制、安全检查等。这些原因是航空公司无法控制的。因此,《运输规则》规定,在由于上述原因造成延误时,航空公司应协助旅客安排餐食和住宿,费用可由旅客自理。
《民用航空法》规定,航空公司如能证明航空公司自己或它的代理人为了避免损失的发生,已经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或者不可能采取此种措施的,不承担责任。但是,航空公司违约责任的免除,并不当然免除法律规定的航空公司应尽的义务。
即便是在这种情况下,航空公司仍然负有告知义务和补救义务。
四、国外有关延误的规定
对于延误,笔者目前还没有看到哪个国家在法律上做出明确的界定。如上所述,是否构成延误,是在个案中由法官综合各种因素来认定。
更多的是航空承运人(即航空公司)协会的自愿承诺,以及航空公司的特别承诺。
国外航空公司在其运输总条件中,对于航班延误的规定,一般只是在航班延误后提供食宿、交通和通讯等服务。
航空公司在机票超售(即航空公司销售的机票数超过了该次航班的实际座位数)的情况下,拒绝已确认座位的旅客登机,也经常导致旅客延误。
对此,美国和欧盟在其相关的法律中规定了航空公司的责任。如美国《联邦条例法典》规定,每一承运人应在其机场的值机柜台张贴“航班超售通知”,并且要将该“通知”印在机票上,或者附随于机票的单另的纸上。
要求承运人请求不急于出行的旅客自愿放弃其座位以换取赔偿金。所有被拒载的旅客有权利获得赔偿,但有例外:比如旅客未能遵守值机规则。要求承运人给被拒载的旅客一个书面声明,对拒载赔偿规定的相关术语、条件和限制做一解释,并且说明承运人的优先登机规则和标准。
如果被拒载的旅客在航空公司的重新安排下能乘坐上预计到达时间比原航班预计到达时间推迟一个小时之内到达其目的地或其原航程的下一个经停点的替代航班或其他交通方式的,航空公司可以不必赔偿;如果替代交通安排预计到达时间比原航班晚一到两个小时之间,则航空公司须赔偿被拒绝登机的旅客相当于单程机票票价的金额,最高不超过200美元;如果替代交通安排预计到达时间晚于两个小时(国际航班为晚于四个小时),或者航空公司无法安排替代交通的,赔偿翻番为票价的200%,最高不超过400美元。
如果旅客自行安排交通,则他可以按照非自愿退票的规定退回机票款。
欧盟在其1991年通过的一个有关超售的规定中,要求在超售的情况下,除了对由于后续的延误引起的损失的赔偿外,乘客有权利得到到由航空承运人(航空公司)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
3500公里及3500公里以下航程的飞行是150欧元,更长一点的航程是300欧元。
但是,如果旅客被提供了替代运输,与最初预定的到达时间比较,在延误不超过两小时的情况下,或者在超过3500公里航程的飞行延误不超过4小时的情况下,上述金额将减半支付。
欧盟于2004年2月26日通过了修改上述规定的新规定(2005年2月17日起正式生效),该规则适用于所有的从欧盟境内的机场出发或飞往欧盟境内的机场的航班拒载旅客的情形,包括包机;赔偿标准为:航程在1500公里以内的短途飞行为250欧元;欧盟境内的1500公里以上的中长途飞行或航程在1500公里至3500公里之间的其他所有航行为400欧元;3500公里及其以上为600欧元。
这个赔偿额不仅适用于航班超售拒载的情形,而且适用于航班取消和长时间的延误。可以看出,欧盟逐渐强化了对旅客权利的保护。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