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成年男人与一个未成年少女发生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奸淫指不当性行为,与幼女发生性行为自然不当。从这一条来说,判强奸是100%的。
但是,2003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行为人不明知是不满十四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批复》,里面写到,)“行为人明知是不满十四岁的幼女而与其发生性关系,不论幼女是否自愿,均应依照《刑法》第236条第二款规定,以强奸罪定罪处罚;行为人确实不知对方不满十四岁,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显著轻微的,不认为犯罪”。
这个批复表面看上去公平,实际上是一个很烂的司法解释。因为按...全部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奸淫指不当性行为,与幼女发生性行为自然不当。从这一条来说,判强奸是100%的。
但是,2003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行为人不明知是不满十四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批复》,里面写到,)“行为人明知是不满十四岁的幼女而与其发生性关系,不论幼女是否自愿,均应依照《刑法》第236条第二款规定,以强奸罪定罪处罚;行为人确实不知对方不满十四岁,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显著轻微的,不认为犯罪”。
这个批复表面看上去公平,实际上是一个很烂的司法解释。因为按照这个规定,举证方辩称了原告,就是法院和原告必须举证说明犯罪嫌疑人"明知",而犯罪嫌疑人只要"辩称确实不知",法院就很难办了。
幸好,2003年8月份,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暂缓执行〈关于行为人不明知是不满十四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强奸罪的批复〉的通知》,这以后,就还是按照刑法的规定做,仍然是强奸罪。
所以,如果这个案子是在2003年1月到8月中发生并且结案的,那就不是强奸罪。否则就是强奸罪。
从具体司法实践中,很多当时的法官出于良知,在《批复》出台以后,就把这案子拖着,同时向最高法院申诉,终于等到后来的《通知》出台,而把罪犯绳之以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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