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该规则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建立该规则的法律依据:
1、父母子女亲权关系主要是基于血缘关系等而产生,男女双方共同孕育子女,对子女应享有平等的亲权、抚养权利和责任。《婚姻法》第23条、第25条第1款、第27条第2款明确规定,父母同时享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义务。
2、民事权利的行使应依法得到充分张扬。我国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主要是民法通则,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这些法律在保障子女权益前提下保障婚姻双方当事人充分享有平等的权利。亲权、抚养权的行使也不应受到法外限制和剥夺。 因此人民法院在确定谁直接抚养子女应尽量少“自由心证”,厚此薄彼。
3、依据现行婚姻法第36条第2款规定,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全部
建立该规则的法律依据:
1、父母子女亲权关系主要是基于血缘关系等而产生,男女双方共同孕育子女,对子女应享有平等的亲权、抚养权利和责任。《婚姻法》第23条、第25条第1款、第27条第2款明确规定,父母同时享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义务。
2、民事权利的行使应依法得到充分张扬。我国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主要是民法通则,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这些法律在保障子女权益前提下保障婚姻双方当事人充分享有平等的权利。亲权、抚养权的行使也不应受到法外限制和剥夺。
因此人民法院在确定谁直接抚养子女应尽量少“自由心证”,厚此薄彼。
3、依据现行婚姻法第36条第2款规定,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该规定确立了司法权的最后调整。笔者认为司法权追求公正、公平、公开。与其司法权直接自由心证,不如由司法权设立一个透明的公平竞争机制以寻求符合规律的公正。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