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继承的几个问题1在法定继承中
1、“在法定继承中,第一顺序的父母共占几份?”:父母能共占几份,要看法定继承人共有几人、或者继承人之间能否协商确定父母所占的份额。原则上,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份额是均等的。
依据是:(1)《继承法》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2)《继承法》第十三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全部
1、“在法定继承中,第一顺序的父母共占几份?”:父母能共占几份,要看法定继承人共有几人、或者继承人之间能否协商确定父母所占的份额。原则上,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份额是均等的。
依据是:(1)《继承法》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2)《继承法》第十三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2、“兄弟姐妹间实际有抚养被抚养关系的,能否视为养父子关系?”:不能。
(1)兄弟姐妹关系就是兄弟姐妹关系,父母子女关系就是父母子女关系,不能因抚养和被抚养(其实应该是“扶养”)而将兄弟姐妹变成父母子女关系,即使是拟制血亲的养父子关系也不行。
(2)兄弟姐妹本来是第二顺序继承人,在有第一顺序继承人时应不能参与继承,虽然《继承法》规定了几种因尽了扶养义务而成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的情况,但只限于丧偶儿媳和丧偶女婿,没有明确规定尽了主要扶养义务的兄弟姐妹可以成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所以,即使是形成了扶养和被扶养关系的兄弟姐妹,也不能因扶养而成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更不能“视为养父子关系”:因为收养关系的形成要有合法的收养手续,不是看是否尽了扶养义务。
(3)尽了主要扶养义务的兄弟姐妹:可以依照《继承法》第十四条 的规定,分给适当遗产:“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
3、“遗产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哪个再前?”:当然是清偿国家的税款在先、清偿其他债务在后。依据是:《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
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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