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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的行政机关能对同一场所物品进行重复查封吗?

不同的行政机关能对同一场所物品进行重复查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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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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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生活中,少数人因一时的歪念或者被蒙骗而从事违法的事项,面临的就是法律的制裁,最常见的就是行政处罚,如驾驶套牌车,无证经营等等,行政机关一般情况下会扣押车辆,查封经营地,而过后违法的当事人会因接受新的处罚而感到困惑,不是已经处罚过了吗?怎么还罚?这样真的可以吗?  法理学上规定了一事不再罚原则,指对违法行为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同一依据,给予两次或者两次以上的处罚。
      一事不再罚作为行政处罚的原则,目的在于防止重复处罚,体现过罚相当的法律原则,以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对同一个违法行为要理解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同一个违法行为是指一个独立的违法行为而非一类违法行为。
    第二,同一个违法行为在实施的主体上,是同一违法行为人。    第三,同一个违法行为是指一个违法事实而非一次违法事件。  第四,同一个违法行为,指的是该违法行为的全貌,如果违法行为人针对该行为向行政处罚主体作了重大欺瞒,且该欺瞒导致处罚主体对该违法行为的定性和施罚产生重大影响,则处罚主体在第一次处罚后可以根据新查明的事实情况对违法当事人追加处罚。
      而我国《行政处罚法》第24条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据此一事不再罚可界定为:行政主体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同类(罚款)的行政处罚。
    也就是说,行为人的一个行为无论是违反一规范,还是数个规范,受一个行政主体管辖,还是数个行政主体管辖,可以给予两次以上的行政处罚,但不能是不同行政机关作出同类的处罚,如果是罚款,则罚款只能一次,另一次处罚可以是吊销营业执照或其他许可证,也可以是责令停产停业,还可以是没收等,只是不能再罚款。
      由此可以看出,行政处罚法规定一事不再罚的范围是有限的,仅仅限制的是二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而不限制其他行政处罚种类的第二次或多次适用,在我国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繁多、职权交叉重叠的情况下,仍不足以解决多头处罚、重复处罚的问题。
    最后,对于行政机关做出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到上一级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到法院起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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