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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正原则有哪些?

行政法上的公平、公正原则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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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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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平原则的基本内涵是同等情况同等对待,不同情况区别对待,国家不得任意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实施差别待遇。公平原则广泛适用于政府立法、行政执法以及行政救济等行政法领域。在政府立法领域,经常发生的情形是:通过归类,政府立法对在特定范围之内和特定范围之外的人们赋予不同的权利,课以不同的义务。
    这样,分类不合理的法律本身就可能不平等。因此,政府立法时应对它调整的对象进行合理分类,防止立法过程中因分类不合理而产生歧视。在行政执法领域中,不少法律规范仅对行政机关的行为目的、范围作原则性规定,行为的具体条件、标准、幅度方式都由行政机关自由裁量。
  如此一来,即使法律本身没有任何“法律”或“事实”歧视,行政机关仍然存在以“歧视”方式来适用法律的情况。  因而,这个平等必须超越形式意义上的平等,它不能仅要求机械的、形式的、不容有差别待遇的平等;而应从动态的、实质的观点出发,基于“正义”理念的要求,允许存在合理的差别。
  亦即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不是说事实上某些不同,即必为不同的处理,而是在“事实不同’’与处理不同之间有某种内在的联系。  行政机关公正地行使行政权力,对于行政机关而言,是树立权威的源泉,对于行政管理相对人来说,是信任行政权的基础。
  公正原则主要是针对行政自由裁量权,要求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管理时,要公正地行使行政权。它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第一,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当事人在行政程序中的法律地位平等。
      第二,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时不能考虑不相关的因素,也不能不考虑相关的因素。不能在未事先听取相对人陈述、申辩意见的情况下作出对相对人不利的行为。
  第三,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其所处理的行政事务存在可能影响程序公正进行的利害关系时,应当回避。回避制度是避免偏私、达到公正最好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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