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与对方当事人是亲戚怎么办?
某县法院院长的儿子陈某与王某发生合同糾纷,王某起诉到该法院,要求陈某赔偿王某的经济损失。在庭审过程中,王某发现陈某与法官很熟,经打听才得知陈某是该法院院长的儿子,王某该怎么办呢?律师说法王某应当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与案件有关的人员回避。 回避制度,是指审判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遇有法律规定的回避情形时,退出对某一具体案件的审理或退出诉讼活动的制度,这是为了保证案件审判的公正。本案中,某县法院依法审理王某诉陈某一案,而陈某是该法院院长的儿子,尽管公正廉明是司法机关工作人员的职业操守,但是,在实践当中,类似本案的这种情况,王某与陈某的地位应该是很难做到平等的了,继续审理,很有可能显失公平,对王...全部
某县法院院长的儿子陈某与王某发生合同糾纷,王某起诉到该法院,要求陈某赔偿王某的经济损失。在庭审过程中,王某发现陈某与法官很熟,经打听才得知陈某是该法院院长的儿子,王某该怎么办呢?律师说法王某应当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与案件有关的人员回避。
回避制度,是指审判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遇有法律规定的回避情形时,退出对某一具体案件的审理或退出诉讼活动的制度,这是为了保证案件审判的公正。本案中,某县法院依法审理王某诉陈某一案,而陈某是该法院院长的儿子,尽管公正廉明是司法机关工作人员的职业操守,但是,在实践当中,类似本案的这种情况,王某与陈某的地位应该是很难做到平等的了,继续审理,很有可能显失公平,对王某不利。
因此,王某应该要求有关系的人回避。本案的特殊性在于陈某的父亲是该院的院长,即使他回避了,由于其与法院工作人员的特殊关系,也很可能会使王某的诉讼权利及实体权利受到损害。因此,如上级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可以指定别的法院对本案进行管辖。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确有必要将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批准。下级人民法院对它所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审理。
第四十四条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审判人员接受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审判人员有前款规定的行为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前三款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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