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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会可否强行收回宅基地?

村民死亡,继承人为城镇居民,村委会可否强行收回宅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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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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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应根据具体情况分析村委会的要求:根据《宪法》第10条和《土地管理法》第8条的规定, 宅基地的性质并非私人所有,而是集体所有。村民在符合法定 的条件下可以申请宅基地建房,村民对宅基地只拥有使用权, 所有权依然属于当地农村经济组织。
  而且,城镇居民无权申请 宅基地。所以,作为城镇居民的继承人无权将宅基地当作遗产来继 承。  但这并不意味着,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的遗产——宅基地上 的房屋没有继承权。《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 第49条规定:“接受转让、购买房屋取得的宅基地,与原有宅 基地合计面积超过当地政府规定标准,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后允 许继续使用的,可暂确定其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
    继承房 屋取得的宅基地,可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显然,这 一规定明确了继承房屋在一定程度上是可以使用宅基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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