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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绝履行和预期违约是否相同?

拒绝履行和预期违约是否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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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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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预期违约行为和履行期到来后的拒绝履行一样,都是指债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债务,并损害债权人的利益的行为。在明示毁约中,债务人已实施一定的行为,明确地表示他将单方面撕毁合同,解脱债务的拘束。
  可见,不论债务是否已到履行期,都表明债务人已构成违约。据此,非违约方可以要求违约的补救。  《合同法》第108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被告无正当理由单方面提出终止合同,而原告了解到被告不愿交货的真正原因是棉价格不断上涨,被告己与外市一家贸易公司签订了一份皮棉购销合同,其价格将高于原告所出的价格,被告正是为了获取高额利润而单方面终止合同。
      原告曾多次要求与被告协商,希望被告能按期交货,但均遭到被告拒绝,显然被告要求单方面毁约的行为,与在履行期到来以后的拒绝履行行为之间没有本质的区别。
  据此,原告有权在法院提起诉讼,获得违约补救。 很多解决事情的时候都是需要看相关情形的,弱国当事人在进行约定的时候就拒绝履行了的话就没有责任承担享有的惩罚,若果在履行期到来走了之后的话预期违约和拒绝履行就是一个道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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