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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登记行政案件的产生原因有哪些呢?

房屋登记行政案件的产生原因有哪些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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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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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屋登记行政机关未尽必要审查义务和合理注意义务,主观上存在过错。一是忽视了实体审查,违反了法定程序,比如在共有人不明和房屋权属存有争议的情况下,进行了权属登记;对有些房产在没有进行过初始登记的情况下,直接进行了转移登记;在申请人未提供有关继承的相关文件证明的情况下,为申请人办理了变更登记;对申请人提供的登记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未作全面审查的情况下,进行了确认登记。
    二是因工作过失导致房屋权属发生转移,侵害了当事人的合法财产权。 申请人故意隐瞒真实的房屋交易事实,提供虚假登记资料。多表现为,申请人提供伪造的身份证、户口簿等身份证明材料,或赠与、遗嘱公证书、放弃继承声明、未婚证明、办理登记委托书等骗取房屋行政登记;申请人与中介机构共同欺骗公证机关,骗取公证文书,办理权属转移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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