捡到的放射性“污染”能要求赔偿吗?
通过前面的介绍,大家对环境污染侵权也有了一定的了解,大家应 该都知道一个环境污染侵权案件,必然要具有污染行为、污染后果及污 染行为与污染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条、第六 条的规定,“国家对放射工作实行许可登记制度,许可登记证由卫生、公 安部门办理。 ”、“新建、改建、扩建放射工作场所的放射防护设施,必须 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审批,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产。放射防护设施的 设计,必匆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公安等部门 审查同意,竣工后须经卫生、公安、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验收同意,获得 许可登记证后方可启用。 ”A市科委的行为显然违...全部
通过前面的介绍,大家对环境污染侵权也有了一定的了解,大家应 该都知道一个环境污染侵权案件,必然要具有污染行为、污染后果及污 染行为与污染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条、第六 条的规定,“国家对放射工作实行许可登记制度,许可登记证由卫生、公 安部门办理。
”、“新建、改建、扩建放射工作场所的放射防护设施,必须 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审批,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产。放射防护设施的 设计,必匆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公安等部门 审查同意,竣工后须经卫生、公安、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验收同意,获得 许可登记证后方可启用。
”A市科委的行为显然违法,对放射性污染事 故的发生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放射性污染是指核设施运行、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应用以及 伴生放射性矿物资源开发利用与放射性废物处置活动中,因放射性物 质进人环境或者贯穿辐射而造成改变环境中放射性水平,使环境质量 恶化,危害人体健康或者破坏生态环境的现象。
放射性污染源于放射性 物质的放射性,包括天然存在物的放射性以及人工产生的放射性。我国 针对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制定了一系列管理制度。放射工作许可登记制度。放射工作是指在生产、使用、销售放射 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过程中有关放射防护工作的总称。
对于从事放射 工作的人员,我国实行严格的许可登记制度。对于新建、改建、扩建放射 性工作场所的放射防护设施,要求必须与主体工程执行“三同时”规定。 放射防护设施的设计,必须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卫生行政部门 会同公安等部门审查同意。
工程竣工以后,必须经卫生、公安和环境保 护等部门验收同意,并获得许可登记证后才能启用。涉及放射性废水、 废气、固体废物治理的工程项目,必须在申请审查的同时,提交经环境 保护部门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竣工后必须经卫生、公安、环境保 护等部门验收同意。
在从事生产、使用、销售射线装置以及放射性同位 素和含放射源的射线装置之前,必须事先向卫生部门申请许可,并向公 安部门登记。当从事放射工作的单位需要改变许可登记的内容时,必须 持有许可登记证件到原审批部门办理变更手续;终止放射工作时也必 须持许可登记证件到原审批部门办理注销手续。
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 放射防护监督;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环境保护部门对放射性同位素 和含有放射源的射线装置在应用中排放的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实施监督;县以上公安部门对放射性同位素应用中的安全保卫实施监督管理。
放射性同位素的生产、使用、贮存场所和射线装置的生产、使用 场所必须设置防护设施。其人口处必须设置放射性标志和必要的防护 安全连锁、报警装置或者工作信号。放射性同位素不得与易燃、易爆、腐 蚀性物品放在一起,其贮存场所必须采取有效的防火、防盗、防泄漏的 安全防护措施,并指定专人负责保管。
贮存、领取、使用、归还放射性同 位素时必须进行登记、检查,做到账物相符。从事放射性同位素的订购、 销售、转让、调拨和调用者,必须持有许可登记证并只限于在许可登记 的范围内活动。严禁非经许可或者在许可登记范围之外从事上述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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