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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随义务与相关义务的区别有哪些?

附随义务与相关义务的区别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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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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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界定附随义务,须明确其与合同法上的其他义务之区别,这些义务主要是先合同义务和后合同义务,给付义务,不真正义务。附随义务的真正含义需与其相近的概念中比较,方得获知。     1、与给付义务的区别 给付义务分为主给付义务和从给付义务。
  所谓主给付义务是指债之关系上固有、必备,并用以决定债之关系类型的基本义务。  例如,在买卖合同中,出卖人应交付其物及移转其所有权之义务,买受人应支付价金之义务,均属主给付义务。
  从给付义务,是不具有独立的意义,仅具有补助主给付义务义务的功能,其存在目的,不在于决定合同的类型,而在于确保债权人的利益能够获得最大的满足的义务。 附随义务与主给付义务的区别有三:(1)、主给付义务自始确定,并决定合同类型。
    附随义务则是随着合同关系的发展而不断形成的。它在任何合同关系中均可发生,不受特定合同类型的限制。(2)主给付义务构成双务合同的对待给付,一方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前,得拒绝自己的给付,附随义务原则上不属于对待给付,不能发生同时履行抗辩权。
  
  (3)不履行给付义务,债权人得解除合同。  反之,不履行附随义务,债权人原则上不得解除合同,但可就其所受损害,依不完全履行的规定请求损害赔偿。当然,有些合同上的义务,究竟属于给付义务还是附随义务尚有争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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