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怎样执行?
死刑包括死刑立即执行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两种。根据《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9章第1节的规定,第一审人民法院在接到执行死刑命令后、执行前,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暂停执行,并立即将请求停止执行死刑的报告和相关材料层报最高人民法院:①罪犯可能有其他犯罪的;②共同犯罪的其他犯罪嫌疑人到案,可能影响罪犯量刑的;③共同犯罪的其他罪犯被暂停或者停止执行死刑,可能影响罪犯量刑的;④罪犯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⑤罪犯怀孕的;⑥判决、裁定可能有影响定罪量刑的其他错误的。 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可能影响罪犯定罪量刑的,应...全部
死刑包括死刑立即执行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两种。根据《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9章第1节的规定,第一审人民法院在接到执行死刑命令后、执行前,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暂停执行,并立即将请求停止执行死刑的报告和相关材料层报最高人民法院:①罪犯可能有其他犯罪的;②共同犯罪的其他犯罪嫌疑人到案,可能影响罪犯量刑的;③共同犯罪的其他罪犯被暂停或者停止执行死刑,可能影响罪犯量刑的;④罪犯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⑤罪犯怀孕的;⑥判决、裁定可能有影响定罪量刑的其他错误的。
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可能影响罪犯定罪量刑的,应当裁定停止执行死刑;认为不影响的,应当决定继续执行死刑。最高人民法院在执行死刑命令签发后、执行前,发现有上述规定情形的,应当立即裁定停止执行死刑,并将有关材料移交下级人民法院。
下级人民法院接到最高人民法院停止执行死刑的裁定后,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停止执行死刑的事由,并及时将调查结果和意见层报最高人民法院审核。对下级人民法院报送的停止执行死刑的调查结果和意见,由最高人民法院原作出核准死刑判决、裁定的合议庭负责审查,必要时,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最高人民法院对停止执行死刑的案件,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①确认罪犯怀孕的,应当改判;②确认罪犯有其他犯罪,依法应当追诉的,应当裁定不予核准死刑,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③确认原判决、裁定有错误或者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现,需要改判的,应当裁定不予核准死刑,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④确认原判决、裁定没有错误,罪犯没有重大立功表现,或者重大立功表现不影响原判决、裁定执行的,应当裁定继续执行死刑,并由院长重新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
第一审人民法院接到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命令后,应当在七日内交付执行。在执行死刑三日前,应当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临场监督。死刑采用枪决或者注射等方法执行。采用注射方法执行死刑的,应当在指定的刑场或者羁押场所内执行。
采用枪决、注射以外的其他方法执行死刑的,应当事先层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执行死刑前,指挥执行的审判人员对罪犯应当验明正身,讯问有无遗言、信札,并制作笔录,再交执行人员执行死刑。执行死刑应当公布,禁止游街示众或者其他有辱罪犯人格的行为。
执行死刑后,应当由法医验明罪犯确实死亡,在场书记员制作笔录。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执行死刑后15日内将执行情况,包括罪犯被执行死刑前后的照片,上报最高人民法院。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