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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

什么是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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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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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是指生产 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本罪的构成要 件是:犯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国家对化妆品 的卫生监督管理制度和公民的健康权。
  犯罪对象是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违反有关化妆品 管理法规,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这里所说的严重后果一般包括:① 毁人容貌,即因使用伪劣化妆品而导致容貌变形、丑陋 及功能障碍,如使人头发受损、皮肤变色、脸上长斑等; ②给人造成肉体上的痛苦。
  如皮肤瘙痒、灼痛、肿胀等;③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数量大的;④虽 然没有致人容貌毁损,但受害人数多、受害地域广,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⑤导致其他严重后果的,如受 害人精神失常、自杀等。
    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达到刑事责任年龄, 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和单位都可以构成。犯罪主观方面,只能出于故意,即行为人故意 生产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或者明知是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而予以销售。
  过失不构成本罪。依照刑法第148条之规定,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卫 生标准的化妆品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 下罚金。  生产、一般伪劣产品与生产销售、销售特 殊伪劣产品构成犯罪之间应当如何认定?依据刑法第149条之规定,生产刑法第140条至第 148条所列的产品,不构成各该条所规定的犯罪的,如果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则依照刑法第140条以生产、 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如果生产、销售刑法第140 条至第148条所列产品,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同时 又构成刑法第140条规定的犯罪,则出现了法规竞合的问题,这时按照重法优越于轻法的原则,依照处罚较重 的规定定罪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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