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履行陈述申辩权告知义务?
行政处罚案件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有关材料是案
件的证据内容之一。因此,药监机关在办理行政处罚案件时应认真履行陈述、申辩权告知 义务。
一、 履行告知义务
自立案起,当事人就可自行行使陈述、申辩权。 行政机关负有法定告知义务的,是在
处罚决定作出之前,应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和享有陈述申辩权。若该程序欠 缺,在行政诉讼中会直接导致败诉。当案件采用一般程序办理时,药监机关应在做出行政
处罚决定前向行政相对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当案件采用简易程序办理时,执 法人员在当场作出处罚决定前,也应口头告知,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
适用听证程...全部
行政处罚案件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有关材料是案
件的证据内容之一。因此,药监机关在办理行政处罚案件时应认真履行陈述、申辩权告知 义务。
一、 履行告知义务
自立案起,当事人就可自行行使陈述、申辩权。
行政机关负有法定告知义务的,是在
处罚决定作出之前,应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和享有陈述申辩权。若该程序欠 缺,在行政诉讼中会直接导致败诉。当案件采用一般程序办理时,药监机关应在做出行政
处罚决定前向行政相对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当案件采用简易程序办理时,执 法人员在当场作出处罚决定前,也应口头告知,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
适用听证程序的,可直接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不必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
知书》,但应在《听证告知书》里增加告知当事人若放弃听证,可行使陈述申辩权的内容。
因为,有的当事人不想采用听证形式,但又想提交材料,表示意见,若不增加此项内容,
当事人可能因放弃听证而一并放弃陈述申辩。
另外,如某中级人民法院一例判决书,以行政机关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而未履行告
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权的义务判决行政机关败诉。
为避免药监机关卷入行政诉讼,也应 在告知当事人听证权的同时告知陈述、申辩权。
二、 当事人陈述申辩的不同情况之应对
情况一:多数案件因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充分,当事人接到告知书后,当场表示放弃陈
述申辩或听证,执法人员应让当事人在告知书或陈述申辩笔录上写明“对告知的内容无异 议,放弃陈述申辩”,并签名、注明日期。
若当事人当场无表示至逾期,期满后由执法人
员在告知书或陈述申辩笔录中注明逾期情况,视为放弃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期满 后送达当事人。
情况二:当事人陈述申辩并提供证据,对案件认定可能有影响的,执法人员应依法进
行复核,有必要时应重新进行调查,进行第二次案件合议,讨论决定是否采纳当事人的陈 述申辩意见,并制作合议记录。
情况三:有的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内容对案件定性、情节、处罚等无实质影响,如仅陈
述自己的认识、今后改正的态度等,此时,案件承办人员可作复核记录为“当事人的陈述 申辩不影响案件认定,不予采纳”,这样既有程序上复核的证明,又不必进行合议而徒增
行政成本。
要注意不宜在陈述申辩材料上写“没有陈述申辩”。
此外,行政机关要正确对待当事人的陈述申辩,不得拒绝听取陈述申辩或者因其陈述
申辩而加重处罚,否则当事人有权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三、 对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的反馈
人民法院的判决书不仅写明当事人的不同意见,还有法院采纳或不予采纳的理由和决
定。
目前,行政机关的文书还未达到如此规范和严谨的程度。那么,对当事人提出的陈述 申辩意见如何反馈呢?对于行政机关采纳或部分采纳当事人意见的,处罚决定书所表述违
法事实及处罚内容上是有反映的,实际上也就反馈当事人了。
对于不予采纳的,其理由体 现在合议记录中,处罚决定书上体现不了,此时,执法人员应口头向当事人反馈,说明不
采纳的理由,这样,能真正体现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精神,也有利于当事人自觉履行处罚
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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