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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登记机构造成房子被错误转让原所有人能请求赔偿吗?

因登记机构造成房子被错误转让原所有人能请求赔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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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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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受让人受让财产时是善意的,依法 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本案中,作为受让人的李先生善意取得了该房屋的所有权,肖先生不能要求登记机关撤销其登记。
  对于肖先生因此遭受的损失,我国 《物权法》第二十一条同时规定,因登记错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登记机构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一条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登记,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
  因登记错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登记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登记机构赔偿后,可以向造成登记错误的人追偿。第一百零六条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 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 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 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 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受让人善意取得房屋所有权,原所有人无权撤销该登记,但可以向无处分权 人请求赔偿损失。
  因登记错误造成损害的,登记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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