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中约定“工伤概不负责”的
劳动合同中的“工伤概不负责”、“伤亡概由本人负责” 等条款,往往被称作“生死合同”或“生死条款”。在我国,由于劳动力众多,就业市场上供大于求,用人单位经常利用劳动者求职的急迫心理,包办劳动合同的签订,强行约定一些不利于劳动者的条款。 “生死条款”常见于建筑行业,尤其是一些私营或乡镇企业性质的建筑公司,在招用临时工时常签订“生死条款”。一方面,这些临时工多为农民,他们离乡背井靠出卖体力为生,只要给钱就行,并不十分注重劳动条件和劳动保险待遇问题;另一方面,此类建筑行业规模小,劳动条件差,劳动保护措施不健全,企图以“生死条款”逃避工伤责任。 实践中,在企业中工作的临时工经常发生工伤,并因“...全部
劳动合同中的“工伤概不负责”、“伤亡概由本人负责” 等条款,往往被称作“生死合同”或“生死条款”。在我国,由于劳动力众多,就业市场上供大于求,用人单位经常利用劳动者求职的急迫心理,包办劳动合同的签订,强行约定一些不利于劳动者的条款。
“生死条款”常见于建筑行业,尤其是一些私营或乡镇企业性质的建筑公司,在招用临时工时常签订“生死条款”。一方面,这些临时工多为农民,他们离乡背井靠出卖体力为生,只要给钱就行,并不十分注重劳动条件和劳动保险待遇问题;另一方面,此类建筑行业规模小,劳动条件差,劳动保护措施不健全,企图以“生死条款”逃避工伤责任。
实践中,在企业中工作的临时工经常发生工伤,并因“生死条款”而产生纠纷。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此类免责条款即所谓“生死条款”无效的理由有三点:①免责条款侵犯了劳动者依宪法所享有的受劳动保护的宪法性权利;②免责条款违反了雇主依宪法和有关劳动法规应给予雇员劳动保护的义务,企业必须执行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建立必要的规章制度,提供劳动安全、卫生设施,保障职工的安全和健康;③免责条款违背了社会公德。
劳动合同由当事人平等协商,自订立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但并非所有当事人自主订立的合同都能产生法律效果。根据《劳动法》第18条的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或劳动合同条款,从订立之时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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