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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哪个约定为准?

补充条款与原合同条款约定不一致时,以哪个约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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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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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 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 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补充协议是合同双方对于合同事项的明确、补充或变更,签订在主合同之后,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    当原合同条款与补充协议条款约定不一致时, 因补充协议签订在后,较原合同来说,是对原合同约定的变更,更能体现合 同当事人对于补充事项的真实意思表示。
  因此,如无特殊约定,当补充协议 条款与原合同条款约定不一致时,合同应以补充协议的条款为准。
  中介公司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若需要协助买卖双方签订补充 协议的,为避免出现类似上述纠纷,可在补充协议上载明“本补充协议与 原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若与原合同的约定有不一致的,以本协议的约 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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